如今破敗的中山紀念亭 海南日報記者 黃曉華 攝
在文昌市會文鎮白延墟,有一座始建於上世紀30年代的中山公園。公園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文革”時期遭到嚴重破壞,此後40多年並沒有引起外界太多的關注,成了一個被遺忘的地方,雜草叢生,一片破敗的景象。
就在今年,出生於白延墟的香港宜安公司副董事長林金田,決定捐資重建中山公園,不料工程在近日動工時引起了風波。文物部門出面干涉,認為公園內殘存的中山紀念亭是一處重要文物,不能破壞這座紀念亭。一場有關文物保護的爭議由此引發。
我省惟一的中山公園
文昌白延中山公園是我省惟一的一座中山公園。《海南省文昌市軍事志》記載:“1937年冬,國民黨文昌縣黨部撥出專款,在文昌白延圩公園裏建造一座‘中山紀念亭’……”據當地老人介紹,上世紀30年代,白延墟有不少人在國民黨部隊任高官,他們出於對“國父”孫中山的崇敬和愛戴,提出了建中山紀念亭的建議,得到了國民黨文昌縣黨部的支援,於是建成了這一公園。
由於在“文革”時期遭到破壞,如今中山公園僅剩下破損的大門和中山紀念亭。紀念亭是西式風格,亭內一塊倒塌的石碑,抹去碑上的泥土,碑下方刻的“總理遺囑”還清晰可現。據了解,石碑上以前還刻有國民黨黨旗和中華民國國旗。
港商林金田的善舉,受到了當地群眾的歡迎和支援。記者今天在白延採訪時,群眾紛紛表示,中山公園是白延歷史地位的一種象徵,對後輩也有著重要的教育意義,他們盼望著廢棄的公園早日重建。
重建工程不能草率進行
林金田的舉動也引起了文物部門的關注。幾天前,當中山公園重建工程剛剛啟動時,省文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和文昌市文體局有關負責人來到現場察看。他們提出,中山公園重建工程不該草率進行,公園內的中山紀念亭屬於受國家保護的文物,絕不能將紀念亭拆掉,也不能損壞這處文物。
負責工程建設的文昌市宋慶齡基金會聽取了建議,將工程停了下來。但這時,期盼著公園早日建成的當地群眾有了不滿情緒。林方瑋老人説:“紀念亭幾十年來都沒人管,文物部門也一直沒將它列為保護對象,好不容易盼到有人來修建,文物部門卻出來阻止。”
文昌市文體局局長許達超告訴記者,紀念亭有著70多年的歷史,建築也很有特色,具有較高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是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這一文物應該受到保護。許達超坦承,以前文物部門工作做得不夠,沒有對該處文物採取保護措施。
省文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王亦平也認為,紀念亭作為一個歷史的印記,是一處不可多得的文物,應該好好地保護起來。而且像該紀念亭這種建於近代的西式風格建築,在海南已經為數不多,“如得不到保護,以後還將越來越少。”
文物修繕應“修舊如舊”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當地群眾普遍認為,修建中山公園,既能紀念歷史,又有利於保護文物。“現在紀念亭快塌了,如果不及時修繕,怎麼談得上保護?”林廷烈老人説。
“修繕和保護有時是矛盾的。”王亦平説,修繕是保護的一種努力,但如果修繕的方法不對,或修得不好,就反而對文物帶來了破壞。他指出,對文物的修繕應該是能使文物“延年益壽”,又做到“修舊如舊”,而不是使文物煥然一新。“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應該受到鼓勵,但關鍵是要科學地保護好文物。”
“林金田的善舉值得稱讚。”許達超説,文物部門由於資金有限,致使一些文物得不到很好地保護,如今有社會力量來幫助重建公園絕對是好事。但本著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修建公園應認真做好規劃,做到儘量保持好文物的原貌原狀。許達超認為,目前公園的建設規劃還不完善,應該請專家來做好設計。
希早日拿出好的修繕方案
今天下午,記者在現場看到,中山公園內原來的一些樹木和雜草已經砍掉,公園內的土地也平整過了,而紀念亭和公園大門兩處遺址並沒有動過工的痕跡。
林金田對記者説,他願意聽從文物部門的建議,“其實文物部門和群眾的意願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紀念亭得到很好的保護。”但林金田提出:“政府應該對該處文物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把它切實納入保護範圍。”針對市文體局對公園規劃提出的異議,林金田認為,有關部門不應該只是提意見和建議,而應該對工程建設給予有力的支援,“紀念亭要儘量保持原貌,到底該如何修,政府部門能不能請專家來論證,幫助做好設計?”
記者隨後又採訪了許達超。他表示,幫助做好中山公園的重建規劃,是市文體局的職責所在。市文體局可以幫助邀請專家來參與規劃設計,並爭取省有關部門的認可和支援。他還透露,市文體局也擬先把該處文物列為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將申報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76歲的林日農老人的話代表了大家的心聲:“希望政府部門和建設方多協商,共同研究,拿出好的修繕方案,一起努力把這處重要文物保護好。”(黃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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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屬於受國家保護的文物。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2007年至2011年進行)對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明確,近現代重要史跡與代表性建築中,為紀念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築物、構築物,具有標誌意義或典型意義的,應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黃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