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拍新聞被認為是一種新的社會監督方式 商報記者王春勝/攝
市民DV拍新聞侵犯他人隱私?
律師稱,每個公民都有採訪權也有人認為,DV拍新聞是種新的社會監督形式。
跳樓的悲傷、醉酒的醜態、和人爭吵時的激憤,當這些個人生活場面被推到DV鏡頭前時,引發了一場關於採訪權與隱私權的爭論。
近日,在大河論壇上,兩名網友發出帖子,言語激憤,對一些DV愛好者上街拍攝、然後把錄影拿到電視臺以新聞形式播放的行為提出質疑。
【質疑】DV拍的跳樓新聞引網友不滿
7月22日,名為li-uhongmeizi的網友在大河論壇《焦點網談》欄目發帖,對河南電視臺公共頻道《DV觀察》欄目播放的跳樓現場視頻表示不滿。
這名網友説,在跳樓的死者家人心靈受到重創的時候,這些畫面又被當成新聞在電視上進行播放,“這踐踏了別人的隱私權。”他言語激憤。
與此同時,另一名網友發帖稱,在一起當事人不允許拍攝的事件中,還是遭遇到拍攝,他認為,這也是侵犯隱私權、肖像權的行為。
兩名網友的帖子引發了一場關於市民DV拍新聞是否侵犯隱私權的爭議。
據河南電視臺公共頻道《DV觀察》欄目總策劃崔建仲介紹,該欄目於今年2月5日正式開播,節目時長30分鐘,每晚9:15播出。因為形式活潑,貼近民生,該欄目目前已成為公共頻道的主打品牌欄目之一。
該節目的播出內容,全部來自河南各地的DV愛好者。
“這個欄目講究原汁原味,就是老百姓拍攝老百姓的故事。全省大概有近千名DV愛好者為我們提供新聞,僅鄭州就100多名。”崔建中説。
【現狀】DV觀察員的身份很尷尬
目前,鄭州市民王愛國就是為《DV觀察》提供新聞的DV愛好者之一,他的名片上寫著《DV觀察》欄目“觀察員”的頭銜。
每天,挎著花8000多元買來的DV,上街捕捉各種突發事件,拍攝形形色色的人物,這已成為王愛國退休生活中的一種樂趣。
至於拍攝的酬勞,王愛國説:“電視臺給稿費,但我不是為了錢,我的退休金夠自己花,我就是愛好這個,覺得有意思。”
據了解,電視臺並不給DV觀察員發基本工資,而是根據觀察員播出的錄影時間,按分鐘給予一定的報酬,每分鐘最少100元,品質好點兒的為120元,最高的是180元。
雖然天天跟記者一樣外出奔波拍片,也一樣是按勞拿“稿費”,但實際上,觀察員並不屬於電視臺的正式或者臨時員工,以前電視臺叫他們“通訊員”,現在則叫“觀察員”。
但在採訪時,DV觀察員只能作為DV愛好者出現,這造就了他們採訪時的尷尬身份。
劉志明就是一名已拿到採訪證的觀察員。這個證的作用在於,當事人提出檢驗證件時,自己可以有所依託。但對於行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來説,這個證仍分量不足。他説:“人家一看是採訪證,根本就不接待。
王愛國説,一些發稿比較多的核心會員,臺裏會發採訪證。所謂的採訪證,並非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或國家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記者證,而是由電視臺製作的類似工作證性質的證件。
【爭論】DV觀察員有沒有新聞採訪權
由於身份所限,在拍攝時,觀察員遇到的抵制很多,包括出言不遜、捂鏡頭、抹帶子,甚至奪搶機器。
去年冬天的一個早上,王愛國接到線索,在一派出所轄區內發現一具男屍,但是,他在現場遭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員的阻攔。雙方發生了爭吵,派出所工作人員把他往車裏摁,説要拘留他。後來,《DV觀察》欄目的法律顧問趕到才解決問題。
王愛國總結,有幾類問題在拍攝時難度較大:一是交通事故,尤其是該事故由單方造成,肇事方肯定不想丟醜,往往阻礙拍攝;二是企業斷電、飯館老闆與顧客爭執等;三是政府部門,這也是DV觀察員遇到的最冷淡的對象。
“你們又不是記者,沒有權利來採訪。”很多當事人會這樣説。在不文明現象以及一些突然事件發生時,採訪權究竟是屬於誰的權利?
在北京師範大學任教的新聞學博士禹建強對此出言謹慎:“媒體記者在採訪時,是代表公眾實施對新聞事件的知情權。而DV觀察員作為普通老百姓,是否有這個權利,很值得探討,也很難説。”
畢業于清華大學法學院、主要研究憲法學的知名學者陳傑人則認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採訪權為記者的獨有權利,每個公民都有權利記錄社會現象,尤其是網路上部落格、播客的出現,使得人人都幾乎在扮演記者的角色。
對於記者採訪權利的來源,公共頻道《DV觀察》欄目的法律顧問、河南開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新治將其歸之於《憲法》。他説,記者採訪權和DV觀察員的採訪權應是同源的,都來自《憲法》第35條的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依據他的分析,在新聞採訪上,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觀點】“公共場合拍攝一般不侵權”
一名醉漢醜態畢現,滿口胡言亂語;兩名路人因小事在街頭爭得面紅耳赤;跳樓、車禍……這樣的民生百態構成了《DV觀察》欄目的主要內容。
在電視畫面裏,不時有當事人面對鏡頭做出反對拍攝的行為,這些過激行為總是針對通訊員的身份。
然而,在對新聞價值作出判斷後,這樣的畫面仍被電視臺剪輯播出,因此被網友質疑侵犯了當事人隱私權。“在北京、香港的一些新聞,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電視臺曝光,也有遮擋被警察蒙蓋的權利。”一名網友説。
不過,DV觀察員劉志明卻認為自己的拍攝理直氣壯。他説:“在大庭廣眾下,對社會不文明現象和新聞事件進行拍攝、記錄、監督,記者可以這麼做,作為一名公民,我們也可以這麼做。你們報紙上能登的,我們也可以。”
網友“好風好水”站在了支援觀察員的一方。他説,在公共場合發生的事,就不是個人隱私。作為當事人,有拒絕採訪的權利,但沒有限制採訪的權利。“如果你在公共場合和老婆親熱,也叫隱私嗎?很明顯那時候你已經放棄了你的隱私權。”
王愛國同意這名網友的觀點。他舉例説,兩個人吵架表面上看是當事人的事情,但如果在大街上吵,不僅有礙社會文明,如果人們聚眾觀看的話,也會影響公共交通,這時,私事已經變成了公共事件。“隱私是在私人場合進行的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私人活動。”他説。
《DV觀察》法律顧問郭新治解釋,隱私即是不想讓別人知道的,正當的、合法的事情,公民有捍衛隱私的權利。但如果做了違規的事情,也必須接受監督。他在給觀察員上課時,經常強調這樣的觀念。
“一般來説,在公共場合拍攝時,不會發生侵權行為。不過,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郭説。
知名憲法學者陳傑人也這麼認為,他説,一名在街道上沉睡的醉漢並無影響到他人,在表現醉漢、流浪漢等人的醜態時,有時會有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嫌疑。
【提醒】DV拍攝時應把握好尺度
作為《DV觀察》欄目的法律顧問,郭新治認為,為避免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在拍攝時,觀察員必須把握好尺度。
郭新治説,在公共場合所做之事,並不意味著放棄了所有的隱私權。他舉了一個例子:在大街上,一女同志被男同志當街羞辱,衣服被撕破,這個事件可以播,但女當事人裸露的身體卻必須剪輯掉,否則便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會侵犯她的隱私權。
為了規避風險,平時,電視臺也會對觀察員進行最基本的新聞業務培訓。
在一名觀察員的名片背面,印著“DV觀察員只能進行社會趣聞、個人不文明現象、非政治性事件的採訪”的要求,並且還印上了舉報電話。
王愛國説:“臺裏對我們要求很多,不能洩露國家機密、不能拍個人隱私,主要是對社會不文明現象進行抨擊等。”
如果遇到當事人不讓拍的情況,是否繼續拍攝,則跟每個觀察員的經驗息息相關。以王愛國的經驗,如果兩人吵架,造成了交通堵塞,那麼就影響了公共利益,就不再是個人的事情,即使不讓拍也可以拍。反之,如果新聞事件並沒有影響到他人,並且私下調解已和好,是可以放棄拍攝的。
再比如醉漢,王愛國覺得更應該挖掘醉漢背後的故事,他為什麼要喝酒,是不是有心事等,以體現人文關懷。
在拍攝時,還要講究一些技巧。拍搶救受傷較重的人時,可以拍腿或腳表現走得急促,也可拍120的工作人員來表現搶救,不必拍血淋淋的畫面,也不要暴露別人的隱私。
【完善】媒體應把好DV作品審核關
跟其他電視新聞欄目不同的是,《DV觀察》全為老百姓拍攝,在內容上也偏重於頗具生活味道的“小事兒”。有網友稱,拿平民老百姓開涮,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在激化社會矛盾。“《DV觀察》的合法性以及道德操守,還值得商榷。”網友説。
不過,崔建中對此持完全相反的意見。他認為,拍攝一些不文明現象,如醉酒、赤膊、爭吵等,正是為了警示世人,以免其他人也有類似行為,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其結果正是促進社會和諧。“我敢説,一個人在電視上露一次醜,絕對不想再露第二次。別人看了這些畫面,也會引以為戒。”
作為傳播媒介的電視臺,也有對所播內容進行審查的義務。否則,一旦出現侵權行為,電視臺便要承擔作為共同被告的風險。
“電視臺有審查義務,也有對當事人隱私進行處理的義務,遇到涉及當事人隱私的,要打開工賽克。如果真的構成了侵權,那麼電視臺和DV觀察員應該是共同被告。”春秋律師事務所主任杜天徵説。
崔建仲介紹,從節目開播至今,尚未就侵權等接到過訴訟。(商報記者賴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