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加開放靈活的用人機制
——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就《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為什麼要出臺聘任制規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哪些具體措施?需注意哪些問題?對此,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聘任制是我國公務員法的重要制度創新。公務員法第十六章對聘任製作了規定。按照深入實施公務員法的要求,2011年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出臺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有序擴大和深化試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立聘任人員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通過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我們在《試點辦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規定》。今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
《規定》的出臺,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選人用人制度、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規定》引入了市場機制,為社會優秀人才進入機關開闢了新渠道。《規定》的實施,有利於黨政機關吸引和擇優選用專業化人才,提高我國公務員隊伍專業化水準,有利於構建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
問: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規定》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和公務員管理實際的聘任人員管理制度。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一是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立足於我國公務員隊伍特點和現狀,著眼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機關用人需求,吸收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提高選人用人的開放度。二是堅持依法合規、從嚴管理。《規定》在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的有關政策框架內進行制度創新,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落實中央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堅持監督約束和激勵保障並重,提高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水準,確保聘任工作按照法定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三是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立足於解決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實際問題,聘任制定位於滿足黨政機關短期、急需的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需求,尊重高層次人才的吸引使用規律,通過合同管理、聘期管理與市場接軌,著力構建能進能出的管理機制,切實發揮聘任制靈活用人的優勢,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