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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鳳臺縣政府強拆十七大黨代表養殖場被判違法

2017年08月08日 15:44:41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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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隨著“轟隆隆”的機器轟鳴聲和“嗷嗷”的豬叫聲,曾當選為十七次黨代表的安徽省鳳臺縣桂集鎮農民陳廣書所創辦的公司的養殖場成為一片廢墟。

  對於2015年6月15日發生在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桂集鎮桂集村西與聚財街南側的上述強拆行動——本刊記者前往鳳臺縣有關部門採訪後,在《法律與生活》雜誌(2016年3月上半月)以《安徽鳳臺縣政府強拆十七大黨代表的養殖場調查》為題,對鳳臺縣人民政府和桂集鎮人民政府在與被徵收人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等問題未協商一致、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強拆養殖場的行為進行了公開報道,中國網、東北網、今日頭條、東方頭條、黃河新聞網、香港紫荊網、搜狐等各大網站紛紛轉載。

  兩年後的2017年7月6日,鳳臺縣人民政府和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的上述強拆行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違法。

  7月10日,陳廣書拿到判決書的時候,這個堅強的女人感慨萬千:“省裏、市裏、縣裏、鎮裏,來回奔波,説不清多少趟,跑斷了腿,磨破了嘴,抗爭了兩年多,終於可以喘一口氣了。”

  陳廣書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現在,她在等著鳳臺縣政府、桂集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鉅額損失的行政賠償之訴的審判結果,“相信淮南中院一定會繼續依法秉公斷案,最終給我一個客觀公正的裁判結果”。

  縣、鎮兩級政府強拆養殖場被訴違法 

  2017年4月5日,陳廣書為法定代表人的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起訴鳳臺縣人民政府、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訴狀稱:

  原告經依法審批、規劃,在鳳臺縣桂集鎮桂集村建有養殖場所,于2004年取得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於2006年對該養殖場所內的房屋進行了權屬登記,獲頒了權屬證書。

  因濟祁高速公路建設需要,該養殖場所在該項目徵收範圍內,對此,鳳臺縣政府未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依法徵收,雙方未就徵收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

  2015年6月15日,鳳臺縣政府決定由桂集鎮政府組織實施並強制拆除該養殖場所。

  2015年12月10日,桂集鎮政府等單位向原告下達了《拆遷補償方案告知書》,但至今未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原告認為,其係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就所建設的房屋獲頒權屬證書,正常經營且證照齊全的企業法人,合法的財産權益受法律保護。兩被告為公共利益和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對其養殖場所予以強制拆除和徵收,應按照《條例》規定,在公佈徵收決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對其合法財産予以合法評估的基礎上,依法徵收。但鳳臺縣政府未予履行前述法定程式,即將原告的涉案養殖場所強制拆除,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兩被告2015年6月15日對原告養殖場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同時,陳廣書還遞交了請求淮南中院判令被告賠償因違法強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行政起訴狀。

  縣、鎮兩級政府強拆養殖場被判違法 

  淮南中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了以行政審判庭張德玉庭長為主審法官、審判長的合議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上述兩起案件。

  經過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是: 

  原告係陳廣書在鳳臺縣桂集養殖場基礎上設立的公司,在桂集鎮桂集村建有養殖場和相關生産生活設施,並分別於2004年、2006年獲頒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産權證》。

  該養殖場所佔地在濟祁高速公路利淮段建設項目徵收範圍內。

  為推進轄區內該項目的建設,原、被告多次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協商未果。

  鳳臺縣政府也未作出關於涉訴項目的徵收決定及其公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徵收補償決定。

  受鳳臺縣政府委託安排,桂集鎮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對原告的涉案養殖場予以拆除。

  對於該案,合議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為:第一,桂集鎮政府是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第二,本案所涉的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對於第一個焦點,淮南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因濟祁高速公路利淮段建設項目的需要,鳳臺縣政府與原告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協商未果後,由桂集鎮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對原告的養殖場實施拆除,可以認定鳳臺縣政府是該拆除行為的組織者,桂集鎮政府為該拆除行為的具體實施者,該拆除行為是由兩被告共同實施,且其對此均不持異議,故桂集鎮政府係本案的適格被告。

  對於第二個焦點,淮南中院認為,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本案中,原告的養殖場係經過審批的合法經營場所,兩被告在與原告就該養殖場的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未協商一致,進而在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就將養殖場予以拆除,且兩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拆除行為履行了法定程式,顯屬違反法律規定。鋻於該養殖場已被拆除,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判決確認違法。

  據此,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被告鳳臺縣人民政府和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一面錦旗和一份聲明 

  8月2日下午,陳廣書冒雨趕到淮南中院,給該院行政庭張德玉庭長送去了一面錦旗,這面錦旗上繡著“公正司法 彰顯正義 司法公正 百姓之福”16個金燦燦的大字。

  “這面錦旗,表達了我這個老百姓對法官依法秉公斷案的感激之情!”陳廣書對《法律與生活》記者説。

  8月3日下午,陳廣書向淮南中院遞交了一份書面的《不同意對被告違法強拆造成的原告已經滅失的財産進行重新評估的鄭重聲明》。

  陳廣書之所以遞交這份聲明,是因為她遞交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兩被告強拆養殖場行為違法的訴狀的同時,還遞交了請求依法判決兩被告賠償因違法強拆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訴狀。淮南中院合併審理這兩個案件時,在法庭上,法官問原告是否同意對養殖場資産進行重新評估,原告明確提出不同意進行重新評估,理由是財産滅失了。

  “向淮南中院遞交這個書面聲明,是再次表明我方不同意重新評估的事實和理由”,陳廣書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

  在這份特別註明“此鄭重聲明請附入本案卷宗”的書面聲明中,原告指出了其不同意重新評估的理由是:

  第一,由於被告違法強拆,已經造成原告財産滅失,不存在或者已經完全喪失了重新評估的客觀條件和現實基礎。

  第二,被告同意原告在北京選擇評估機構(以下簡稱B公司——記者注)對原告養殖場財産進行評估,且同意由原告選擇的B公司進行評估,並經被告鳳臺縣人民政府同意、由被告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交納了評估費。

  第三,B公司評估結果出來後,被告並未依法依規申請復核評估、鑒定,喪失了重新評估的權利,客觀上等於被告認可了該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

  依照《條例》規定,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鑒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申請鑒定。

  被告沒有根據《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評估,更沒有——也不可能——在法定期限內對復核結果有異議而申請鑒定。

  同時,這份聲明中,原告還特別強調指出: 

  中央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都要依法行政,被告鳳臺縣人民政府、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也不例外,被告必須依法行政。如果不依法行政,就要承擔不依法行政的後果。

  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要求,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該規定指出: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貴院2017年7月6日依法做出行政判決,被告強拆行為違法。根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規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陳廣書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行政賠償訴訟,除了要求被告按照經被告同意由B公司進行評估的評估結果給予補償共計5947641.73元,還要求被告賠償因違法強拆造成的B公司評估之外的財産損失共計80余萬元,並提交了該評估報告和評估之外的財産損失清單。

  目前,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訴鳳臺縣人民政府和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違法強拆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賠償之訴,淮南中院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