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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文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嚴打走私 嚴查倒賣

2017年07月28日 09:47:24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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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7月28日電(湯琪)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對外公佈。該方案明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其中,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進口國內資源可以替代的固體廢物。

  官方全面禁止進口洋垃圾的現實背景是什麼?這一方案又將以怎樣的方式落實?針對這一系列問題,環保部進行了解讀。

  方案出臺有何背景?

  ——走私進口洋垃圾現象屢禁不止

  公開資料顯示,上世紀80年代以來,為緩解原料不足,中國開始從境外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同時,為加強管理,防範環境風險,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體系。

  然而,有一些地方重發展輕環保,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利用企業監管不力,放任洋垃圾入境非法加工利用,部分企業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致使走私進口洋垃圾現象屢禁不止,洋垃圾隨進口固體廢物夾帶入境現象時有發生。

  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負責人解讀稱,當前,中國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任務艱巨,環境品質改善難度前所未有。

  該負責人表示,“洋垃圾質劣價低、污穢不堪,以洋垃圾為原料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多為散、亂、污企業,污染治理能力低下,多數甚至沒有污染治理設施,加工利用中污染排放嚴重損害當地生態環境。”

  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今年底前全面禁止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對於禁止洋垃圾入境,上述方案列明“時間表”、繪出“路線圖”。

  方案總體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制度。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固體廢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進口國內資源可以替代的固體廢物。

  從具體措施來看,方案明確,2017年7月底前,調整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2017年年底前,禁止進口生活來源廢塑膠、未經分揀的廢紙以及紡織廢料、釩渣等品種;完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制度,取消貿易單位代理進口。

  2018年年底前,修訂《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限定固體廢物進口口岸,減少固體廢物進口口岸數量;2019年年底前,分批分類調整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目錄,大幅減少固體廢物進口種類和數量,提高對走私洋垃圾、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等行為的處罰標準。

  上述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方案堅持穩妥推進,分類施策,根據環境風險、産業發展現狀等因素,分行業分種類制定禁止固體廢物進口的時間表,分批分類調整進口管理目錄,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逐步有序大幅減少固體廢物進口種類和數量。

  工作重點是什麼?

  ——嚴厲查處洋垃圾走私、倒賣行為

  記者注意到,方案明確,將打擊洋垃圾走私作為海關工作的重中之重,嚴厲查處走私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電子廢物、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

  為此,方案要求,海關總署、公安部、中國海警局負責長期落實深入推進各類專項打私行動,加大海上和沿邊非設關地打私工作力度,封堵洋垃圾偷運入境通道,嚴厲打擊貨運渠道藏匿、偽報、瞞報、倒證倒貨等走私行為。對專項打私行動中發現的洋垃圾,堅決依法予以退運或銷毀。

  此外,海關總署、環保部、質檢總局、公安部將於2017年11月底前聯合開展強化監管嚴厲打擊洋垃圾違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走私、非法進口利用廢塑膠、廢紙、生活垃圾、電子廢物、廢舊服裝等固體廢物的各類違法行為;對廢塑膠進口及加工利用企業開展聯合專項稽查,重點查處倒賣證件、倒賣貨物、企業資質不符等問題。

  有無國際規則可循?

  ——《巴塞爾公約》以保護髮展中國家環境利益為宗旨

  上述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負責人還對媒體介紹了國際社會及其他國家管控固體廢物進口的情況,為中國禁止洋垃圾入境提供可循的國際規則。

  記者了解到,國際社會1989年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是首個、也是唯一以保護髮展中國家環境利益為宗旨的國際環境公約,確立了廢物産生國對其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承擔全生命週期責任的基本原則,建立了以事先知情同意為核心的廢物越境轉移國際規則。

  截至目前,《巴塞爾公約》共有186個締約方。據介紹,該公約除管控危險廢物外,“從住家收集的廢物”和“從焚燒住家廢物産生的殘余物”也作為其他廢物受到管控。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稱,發達國家對廢物進口管制較為寬鬆,例如歐盟、日本等,多數遵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執行。“這主要是由於發達國家環境意識普遍較高,勞動力成本較高,價值低、環境危害大的廢物進口需求小。”

  一些發展中國家一般也明確規定了“禁止進口”的廢物種類。例如,印度尼西亞《環境保護管理法》禁止進口任何危險廢物及其他廢物;柬埔寨固體廢物管理法令(1999)嚴禁進口危險廢物及其他廢物(包括可回收廢物)。(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