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保障所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彌補他們的病痛損害,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年滿60周歲,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
(五)、傷殘退伍軍人:為保障所有5-10級傷殘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依據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標準給予補助優待,年滿60周歲,保障其基本生活標準略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 l-4級傷殘等級補助標準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另行增補。
(六)、以上補償標準隨著國民經濟的自然增長機制逐年遞增。
第三章 榮譽
第八條 凡是我國現存在世的所有退伍軍人每人配發一枚退伍軍人榮譽紀念章以增加退伍軍人榮譽感。
第九條凡是我國現存在世的所有退伍軍人榮立一等功功臣每人配發一枚金質紀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發一枚銀質紀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發一枚銅質紀念章。
第十條凡是我國現存在世的所有曾認定參戰涉核退伍軍人每人配發一枚參戰參核軍人紀念章。
第一十一條 並給所有配發記念章的退役軍人精製一片優撫卡卡片,憑卡片及本人身份證60周歲後乘車、乘船、遊覽勝地門票一律享受半價和優先待遇。
第一十二條每年八一建軍節、春節兩節日慰問金不得低一個月的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準,是指退伍軍人所在縣統計局統計數據,但每月最低補助總金額不得低於1200元標準。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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