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向全國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可有效監督警察不作為亂作為

2017年03月31日 14:17:23  來源:中國網
字號:    

  《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 盛學友

  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級檢察院因地制宜,全面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實現全面鋪開。

  正如最高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指出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案件主要是“輕罪”案件,有的進入不了批捕起訴環節,僅僅依靠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的監督難以發現其立案、撤案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容易成為監督“盲區”。

  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要求。

  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目標就是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保證指控犯罪的效果,實現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我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檢察機關今年內全面鋪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部署叫好、點讚!

  作為法制媒體記者,接觸基層案件較多。在多年採訪中發現,有的基層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還是存在的。

  因為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機關和百姓接觸最多、最緊密的一個窗口,辦公地點就在居民區,就在百姓眼皮子底下,老百姓幾乎天天和派出所打交道,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一言一行,時時刻刻都在影響著周邊的百姓。

  公安派出所經常處理的是輕微刑事案件,而這些生活中經常發生的“小案件”卻又是“麻雀雖小五腑俱全”。

  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在百姓生活中經常發生,看得見,摸得著,老百姓能夠通過點點滴滴切身感受到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是否依法、是否公正。

  將暴力等重大刑事案件比喻為“老虎”,將輕微刑事案件等“小案件”比喻為“蒼蠅”,就像中央反腐敗既“打老虎”也“打蒼蠅”一樣,對於輕傷害、虐待等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如何依法公正處理,讓百姓心服口服,也是彰顯司法公信力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司法機關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不是“太上心”,認為都是“小案件”,不值得下太多、太大的力氣。

  偵辦案件時不作為、亂作為,稀裏糊塗,粗心大意,丟枝落葉,缺東少西,甚至選擇性執法,選擇性取證,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造成很多障礙,甚至無法起訴,勉強起訴後,法院也很難審理,極容易造成該追究刑責的很難被追究,不該被追究刑責的卻追究了,極易形成冤假錯案,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警察不作為的其中一個理由是,不能插手經濟糾紛。是的,警察不能插手經濟糾紛,但是,經濟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警方依法應當立案偵辦,沒有任何不作為的理由。

  比如,辱母殺人案中,高息民間借貸以及合法範圍內的催債行為,本身是民事糾紛,但是為了催債而採取非法拘禁、暴力傷害他人身體或者毀壞財物等手段就可能涉嫌犯罪問題,這個時候則就屬於刑法約束的範疇了,警察就不能再説是經濟糾紛了,沒有理由不作為,而應當及時將矛盾雙方帶到派出所,立即詢問、製作筆錄,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當然,辱母殺人案中警察涉嫌瀆職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當地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正在調查之中,相信將來一定會有一個説法。

  但是,現實生活中,不管是出於主觀因素,還是出於客觀因素,警察這種怠于作為,或者不作為、亂作為,導致百姓對司法公信力産生合理懷疑,認為警方是在辦關係案、金錢案、人情案。

  警察只要依法辦事,公開、公平、公正,點點滴滴,一言一行,就可以在百姓心中埋下讓民眾信仰法律的種子。否則,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公,就會損害司法公信力。

  對百姓來説,特別是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所,是連接百姓和司法機關最為直接、最為基礎的一個窗口,這個窗口的一舉一動,百姓會看在眼,記在心裏。

  比如,山東某地搶房事件,警察到達現場後,那些搶房行為,並未得到有效制止,警方未予制止的理由是,“搶房行為是經濟糾紛”。

  但是,經濟糾紛引發的“打砸搶”問題,則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毀壞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觸犯刑律了。

  按照法律規定,毀壞公私財物造成直接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就夠刑事立案標準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構成輕傷或以上傷情,則屬於刑案,屬於公訴案件了。

  警察在現場,只是口頭上説不準打架,不予制止這種“打砸搶”行為,導致的一個後果是,這些搶房人員搶得理直氣壯,被搶者的人身和財産受到損害,卻得不到依法保護,讓受害人産生諸多合理懷疑,就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河南某地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投訴人稱:以張某某、劉某某、荊某某為首的幾十人,統一戴白手套,攜木棍、鋼管、斧頭等作案工具,于2014年9月2日、5日、14日、15日、16日16時及23時許,共計6次,對某公司人員、財物實施打砸等行為,造成該公司9人受傷。該公司機械設備等財物以及一些器械材料被毀壞和丟失,直接損失近27萬元。

  相關文書顯示,當地警方對上述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分別於2014年9月12日、10月29日兩次立案。但是,至今兩年半時間過去了,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依法處理。當地警方對此解釋的理由是,案件背後經濟糾紛極其複雜。

  “經濟糾紛”成為警方不作為的一個藉口、一個理由,聽起來似乎很是冠冕堂皇。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經濟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警方應當受理、立案、偵查。經濟糾紛不是警方對刑案偵而不破的理由。但是,百姓並非都懂法,很容易被警察這種説辭所迷惑。

  對於上述被投訴稱為“村霸”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人,在有關部門下達責令其停止和拆除違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甚至,政府拆違辦的人制止違建不法行為時,據説也遭到這些人毆打,這種涉嫌妨害公務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並未得到警方嚴厲打擊,這些被稱為“村霸”的人,依然我行我素,違法建築非但沒被拆除,反而越建越高。

  警方怠于作為或者不作為,是不是在某種程度上給了這些人敢於挑戰法律的“膽量”呢?

  2月21日,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郭聲琨部長指出,堅決查處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違規立案及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行為。

  其實,早在兩年前的2015年,從10月到12月,全國公安機關已經深入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秉公執法、人民公安為人民”主題教育活動。深入排查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公、貪腐等問題,堅決糾治侵害咱老百姓利益的突出問題。

  公安部三令五申重申並嚴查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公問題,説明這些發生在百姓身邊、侵害百姓利益的問題,不僅突出,而且治理也迫在眉睫。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黑龍江某地,一位老太太被人推倒後撞到鐵柵欄上致6根肋骨骨折、司法鑒定損傷被評定為輕傷一級的故意傷害一案,基層派出所民警就被投訴不作為、亂作為。

  案發當晚,當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後到達現場,只將推人一方當事人叫到派出所,傷者一方的證人追著民警問是否也到派出所做筆錄,卻被拒絕。

  一二十天以後,該派出所民警對傷者一方證人做筆錄時,不按原意記錄,證人拍案而起,拂袖而去,拒絕簽字。

  老人受傷後,辦案民警並未在第一時間主動對其傷情進行鑒定,直到一個月後才委託鑒定,結果是左側6根肋骨骨折,其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移送審查起訴後,到黑龍江省公安廳重新鑒定,結果相同,還是輕傷一級。

  老人多次提出口頭和書面申請,請求立案偵查,從案發到正式立案,再到拿到立案決定書,整整過了3個月時間。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派出所兩次都超期限,第一次超限20天,第二次至今日已超限兩個月,且也一直沒把卷宗返回檢察院,剝奪了被害人律師查閱、複製卷宗權利。

  因有關辦案人員的原因,以及傷人者一直不承認自己有錯反而將自己説成是受害人的做法,讓老人非常生氣,多次向辦案機關書面提出不予和解聲明。

  在上述情況下,當地派出所民警還一直在找老人和解,理由是雙方證人證言截然相反,又沒有其他證據,很難訴到法院。

  老人為此非常反感,和解的前提是,對方要真誠地承認錯誤,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被害人堅決不和解的情況下,民警如此“調解”不是一種亂作為嗎?

  老人更不明白這個理兒:能不能起訴是檢察院的事兒,派出所咋還操檢察院的心、幹檢察院的活兒?都早就補充偵查完了,總得把卷宗交給檢察院,讓我的律師查閱、複印卷宗吧?法律賦予我這個被害人和律師的這個權利豈能被非法剝奪?補充偵查都超期兩個月了,還不給檢察院交回卷宗,是不是不作為、亂作為呀?

  老人説,她家那個樓,距離派出所,也就十來米遠,可是,卻感到有萬里之遙,往派出所走,邁不動腳步啊。

  到底是什麼讓老人感到有“萬里之遙”、“邁不動腳步”呢?是基層個別民警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作為、亂作為,傷了老人的心,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會議部署年底前全面監督派出所偵查活動,對老百姓來説,是一個天大的好事。

  檢察機關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既是對偵查活動違法的監督糾正,更是為了確保公安派出所偵查取證的合法性,有利於指控犯罪。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將提高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取證能力,確保依法、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進而實現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不僅更好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能更好地依法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懲惡揚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真正更好地做到不枉不縱。

  相信,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派出所派駐檢察室或檢察官的做法,到今年年底在全國“遍地開花”,公正司法的溫暖陽光將照耀在每一個人的心上,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路途”不再“遙遠”,“腳步”不再“沉重”,公平正義不僅看得見,也能摸的著,讓法律成為信仰。

  最後,還是抑制不住地大喊一聲: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鋪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部署叫好、點讚!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