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發 張勇 攝
哪些差錯可以開“綠燈”?
在各地的“容錯”機制中,對於免責情形和範圍都給予明確列舉。
具體而言,各地規定的“容錯”情形大都強調了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級政策精神、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式等。
例如,上述河北廊坊明確的可“容錯”的範圍必須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按程式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等等。
深圳和石家莊的規定都明確了“三個區分”,指出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為了解決幹部的後顧之憂,一些地方明確了對誣告誹謗的處理。例如,長沙規定了對誹謗誣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依法依規的處理方式,要為受到誹謗誣告的幹部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減輕心理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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