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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中國災害救助標準仍需大幅提高

2017年01月13日 10:38:1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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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日召開的國家減災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國家減災委主任回良玉強調,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各類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的複雜形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大力加強監測預警、防範防禦、應急搶險、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能力建設。

  “我國的災害救助始終強調政府要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為首要任務,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如《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對我國當前的災害救助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我國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幾乎每年都發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災害。近5年來,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50多億元(2009年安排75億元,2010年增加至113億元),專門用於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冬春救助以及臨時生活救助,還新增了過渡性生活救助、遇難人員家庭撫慰、損房修復等內容,平均每年救助受災群眾9000萬人次。補助標準也在不斷提高,因災倒房補助由2006年的每間補助300元提高到戶均補助1萬元,高寒寒冷地區達到戶均1.4萬元。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是我國自然災害救助的主要法律依據。根據《條例》,在災害救助準備方面,主要包含五項內容:一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二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併為自然災害救助提供交通、通信等裝備;三是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四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立並公告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五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條例》還確立了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機制和應急響應機制。啟動預警響應包括及時向社會發佈避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避險轉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準備;啟動應急響應包括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助捐贈。

  在災後生活救助制度上,受災地區政府應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並組織重建或者修繕損毀的居民住房;在受災的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條例》原本是考慮以法律的形式出臺,以救災法的名義列入立法規劃裏。”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林鴻潮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在林鴻潮看來,這部最終以法規形式亮相的救助規範尚存欠缺之處:“其中很多規定源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預案,而預案的效力位階本來就很低,裏面能夠規定的東西也很少,所以對受災對象的恢復和重建,包括政府的救助,保險的賠付,社會的捐助、災後救助的一些金融工具創新等問題還難以得到全面解決。”

  “出臺一部全面的救災法是當務之急。”林鴻潮認為,“當前的救助標準多數情況下僅能滿足受害人因自然災害而增加的額外開支,而在其生活水準的恢復方面一般僅能維持基本溫飽,有時僅具象徵意義。為了使受害人在自然災害結束後能夠迅速恢復正常的、有尊嚴的社會生活,有關救助標準必須在現有的基礎上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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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