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客船管理規則原規定要求,未滿3歲兒童搭乘客船不計入乘客人數,但需出示證明。由於年齡判定不易,要求出示證明容易造成執法困擾,因此臺當局“交通部”改為1歲以上兒童即計入乘客人數。
“交通部”1月21日説,依據“海上生命安全公約”,規定未滿周歲的嬰兒不屬於乘客。不過,臺灣原來的客船管理規則規範航行臺灣港口間的客船,未滿3歲的兒童不計入乘客定額,搭乘應出示證明文件。
臺當局“海巡署”人員及各“港務局”人員反映,執法時以孩童身體外觀判定是否滿3歲確實有困難,消保官也反映現有規定不方便民眾。“交通部”考慮,未滿3歲兒童不計入乘客名額,會因船上人數大量增加有航行安全疑慮。決定修改現有規定為:未來搭乘島內客船,只要較容易判斷的1歲以下兒童出示證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