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反對一切可能導致"臺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臺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祖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保持原有的制度,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兩岸統一後,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與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與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産、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外國人投資等均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後,臺灣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擁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臺灣還可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臺灣黨、政、軍、經、財、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臺。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臺灣各界代表人士,還可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與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
(來源:中國社科院臺灣專題)
責任編輯:齊曉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