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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2004.08.26)

  時間:2006-02-10 15:04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第30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根據對原産于我國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以下簡稱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的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對外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43號公告,見附件1)。現就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8月27日起,對申報進口的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錦綸6、66長絲産品(稅則號列: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海關除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表)所列的徵收比率徵收反傾銷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産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稅則號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下的空氣變形絲、錦綸未牽伸絲(UDY)、錦綸未牽伸絲(UDY)經牽伸加工生産出的錦綸無捻長絲(DY)和錦綸有捻長絲(DT)、以及每根單紗細度超過50特的錦綸6、66長絲,均不在徵收反傾銷保證金範圍之內。進口商申報進口原産于臺灣地區的上述産品,應向海關提供商務部發放的許可憑證文件原件,海關驗證無誤後不予徵收反傾銷保證金。

  三、凡申報進口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産品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明,如果原産地為臺灣地區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於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産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産地不是臺灣地區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比率徵收保證金;對於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産地是臺灣地區,但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等證據也無法確定生産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比率徵收保證金。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錦綸6、66長絲如何徵收反傾銷保證金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執行。

  五、對於偽報原産國、偽造原産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對於所徵收的反傾銷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七、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如果出現與實施臨時反傾銷産品類似的進口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屬於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産品時,有關企業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做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43號公告

  2. 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商務部公告

2OO4年第4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10月31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以下簡稱“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産品(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裁決定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4年 8 月27 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的進口稅則號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該四個稅則號項下的空氣變形絲、錦綸未牽伸絲(UDY)、錦綸未牽伸絲(UDY)經牽伸加工生産出的錦綸無捻長絲(DY)和錦綸有捻長絲(DT)、以及每根單紗細度超過50特的錦綸6、66長絲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

  對該産品的描述如下:

  産品種類:化學纖維長絲

  化學分子式:錦綸6長絲分子結構式為〔NH(CH2)5CO〕n;錦綸66長絲分子結構式為

  〔HN(CH2)6NHCO(CH2)4CO〕n

  物理及化學特徵:錦綸6、66長絲有較高的強度,其斷裂強度一般為4.4~5.7cN/dtex;

斷裂伸長為25%~40%;在使用過程中容易變形。錦綸6、66長絲具有光學各向異性,有雙折射現象,雙折射數值隨拉伸比變化很大,充分拉伸後,66長絲的縱向折射率約為1.582,橫向折射率約為1.519;6長絲的縱向折射率約為1.580,橫向折射率約為1.530。錦綸6、66長絲具有較高的表面光澤度,比重較小。

  錦綸6、66長絲具有較好的耐磨性和較高的吸濕性,其耐磨性分別為棉花的10倍、羊毛的20倍和粘膠纖維的50倍。 錦綸6、66長絲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較差,在長時間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強度下降,顏色發黃;其耐熱性能也不夠好,在150℃下,經歷5小時即變黃,強度和延伸度顯著下降,收縮率增加。錦綸6、66長絲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性能,在零下70℃以下時,其回彈性變化也不大。它的直流電導率很低,在加工過程中容易因摩擦而産生靜電,其導電率隨吸濕率增加而增加,並隨濕度增加而按指數函數規律增加。錦綸6、66長絲具有較強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鹼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僅次於氯綸。在化學性能方面,錦綸6、66長絲具有耐鹼性和耐還原劑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劑作用上性能較差。

  主要用途:被調查産品是針織和機織的原料,其織物可做服裝布料、裏料、床上用品、婦女貼身內衣、泳裝、運動服裝布料、各類襪子、蚊帳織物等。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

  2. 臺灣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3%

  3. 臺灣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

  4. 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5%

  5.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

  6.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7.展頌股份有限公司:7%

  8.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

  9.華染股份有限公司:7%

  10.華隆股份有限公司:7%

  1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

  12.其他臺灣公司:29%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4年 8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算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産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

                    二OO四年 八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産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10月31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以下簡稱“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式

  (一)立案

  2003年9月1日,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大成化工集團錦綸分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杭州華歐錦綸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北京華英綸化纖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新寧化學纖維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桂林宏偉集團公司、江蘇省清江合成纖維廠、邯鄲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正式提交了對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

  商務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大陸産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商務部于2003年10月31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傾銷調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申請時,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正式收到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反傾銷調查申請。2003年10月31日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立案。同時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已知的臺灣地區生産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請人。

  2、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臺灣地區生産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參加應訴。截至應訴登記截止日,共有15家企業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3、企業抽樣

  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三條的規定,由於臺灣地區應訴企業較多,調查機關決定對臺灣地區的應訴企業進行抽樣。調查機關綜合考慮了應訴企業的出口量、出口金額等方面的指標,決定抽取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關聯關係視作一家)作為樣本進行傾銷調查。調查機關於2003年12月12日向應訴企業發放了抽樣調查徵求意見的函,在規定的時間內,被選取的企業均表示同意抽樣結果,最終調查機關決定按原抽樣結果進行調查。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産商的傾銷幅度按選取的出口商、生産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排除了零傾銷幅度、不足2%的微量傾銷幅度、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計算的傾銷幅度。

  4、各利害關係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內,有關利害關係方及其代理人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並就被調查産品範圍等問題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將上述意見和公開材料向各利害關係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係方針對上述意見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和抗辯。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上述利害關係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5、收集證據

  2003年11月28日,調查機關向報名應訴的生産商和出口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的第一部分,並要求其在10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同時在對企業抽樣之後,調查機關於12月25日向被抽中的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的第二部分,並要求其在30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各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別為: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關聯關係視作一家)。同時,臺灣勝隆纖維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裏主動按照問卷規定提交了完整的答卷,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為該公司單獨計算傾銷幅度。

  6、補充問卷

  調查機關對抽中公司以及臺灣勝隆纖維有限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捲進行了審查並在初裁決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三)産業損害及損害程度調查

  1.應訴登記

  2003年11月3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於參加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參加應訴的企業有: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十二企業和兩家行業協會。

  2.成立産業損害調查組

  2003年11月,調查機關成立了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組。

3.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04年12月30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已知的有關利害關係方發放了《中國大陸生産者調查問卷》、和《外國(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

在規定時間內,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大成化工集團錦綸分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杭州華歐錦綸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湖北新寧化學纖維有限公司、桂林宏偉集團公司、江蘇省清江合成纖維廠、邯鄲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中國大陸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北京華英綸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因已破産只完成了調查問卷的部分內容;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遞交了《外國(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

  4.實地核查

  2004年3月25日-4月2日,本案産業損害調查組赴申請企業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5.接待來訪和接收證據材料

  2003年11月20日,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於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立案的意見》。調查機關對應訴方的上述意見均給予了考慮。

  二、被調查産品及被調查産品的範圍

  (一)被調查産品描述

  産品種類:化學纖維長絲

  結構式:錦綸6長絲分子結構式為〔NH(CH2)5CO〕n;錦綸66長絲分子結構式為〔HN(CH2)6NHCO(CH2)4CO〕n。

  稅則號:被調查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的進口稅則號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該四個稅則號項下的空氣變形絲、錦綸未牽伸絲(UDY)、錦綸未牽伸絲(UDY)經牽伸加工生産出的錦綸無捻長絲(DY)和錦綸有捻長絲(DT)、以及每根單紗細度超過50特的錦綸6、66長絲不在本案調查範圍之內。

  物理及化學特徵:

  錦綸6、66長絲有較高的強度,其斷裂強度一般為4.4-5.7cN/dtex;斷裂伸長為25%-40%;在使用過程中容易變形。錦綸6、66長絲具有光學各向異性,有雙折射現象,雙折射數值隨拉伸比變化很大,充分拉伸後,66長絲的縱向折射率約為1.582,橫向折射率約為1.519;6長絲的縱向折射率約為1.580,橫向折射率約為1.530。錦綸6、66長絲具有較高的表面光澤度,比重較小。

  錦綸6、66長絲具有較好的耐磨性和較高的吸濕性,其耐磨性分別為棉花的10倍、羊毛的20倍和粘膠纖維的50倍。 錦綸6、66長絲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較差,在長時間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強度下降,顏色發黃;其耐熱性能也不夠好,在150℃下,經歷5小時即變黃,強度和延伸度顯著下降,收縮率增加。錦綸6、66長絲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性能,在零下70℃以下時,其回彈性變化也不大。它的直流電導率很低,在加工過程中容易因摩擦而産生靜電,其導電率隨吸濕率增加而增加,並隨濕度增加而按指數函數規律增加。錦綸6、66長絲具有較強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鹼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僅次於氯綸。在化學性能方面,錦綸6、66長絲具有耐鹼性和耐還原劑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劑作用上性能較差。

  主要用途:被調查産品是針織和機織的原料,其織物可做服裝布料、裏料、床上用品、婦女貼身內衣、泳裝、運動服裝布料、各類襪子、蚊帳織物等。

  (二)關於被調查産品範圍問題

  臺灣地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代表臺灣錦綸長絲業界致函調查機關表示,被調查産品中原絲和加工絲應該分開調查,理由為,原絲為加工絲的原料,也就是其上游産業,相互之間全無競爭性,不是同類産品,如果合併為一個案件調查是不合理的;此外臺灣地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工業同業公會和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臺灣地區應訴企業向調查機關遞交了《臺灣地區應訴企業關於錦綸6、66反傾銷案召開産品範圍聽證會的申請》,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後考慮上述主張及申請。

  三、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的相似性和中國大陸産業

  (一)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的相似性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生産的錦綸6、66長絲與被調查産品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和比較後認定:

  1.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生産企業的設備主要是從德國、日本、法國和義大利等國家引進,設備類型和水準與臺灣地區生産企業基本相同;此外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生産企業所採用的生産技術及工藝流程也與被訴企業基本相同;

  2.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品在化學性質、物理性質、原材料構成、産品品質等方面與被調查産品相同或相近;

  3.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品是針織和機織的原料,織成織物可做服裝布料、裏料、床上用品、婦女貼身內衣、泳裝、運動服裝布料、以及各類襪子、蚊帳織物等。其用途與被調查産品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生産的錦綸6、66長絲産品在物理性質、化學性能、生産設備和工藝、産品用途等方面與被調查産品具有可比性,屬於同類産品。

  (二)中國大陸産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人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大成化工集團錦綸分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杭州華歐錦綸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北京華英綸化纖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新寧化學纖維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桂林宏偉集團公司、江蘇省清江合成纖維廠、邯鄲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十四家企業的産業代表性進行了審查。經審查,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上述14家申請企業錦綸6、66長絲産品産量之和分別佔中國大陸同期同類産品總産量的55%和51.57%,能夠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天津市天合化纖有限公司、中國石油遼化石油化纖公司提交書面聲明,表示支援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因該公司報告的産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決定採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産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徵得有關利害關係方的同意之後,調查機關決定抽取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佔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絕大多數的13個型號。調查機關初步決定以上述13個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島內銷售情況,發現某一型號只有對中國大陸的出口而沒有島內銷售,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産品的生産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型號的正常價值。其他12個型號的島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該公司在島內銷售中將被調查産品銷售給一家有關聯關係的最終用戶,該關聯公司購買被調查産品自用,調查機關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交易雖屬於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發現公司將期間費用分攤到銷售數量和轉移到下製程數量之和上,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的此種分攤方法不能正確反映被調查産品實際應該承擔的期間費用。鋻於該公司未提供下製程充分詳細的材料,調查機關無法計算最終的分攤基礎,因此,調查機關按照公司銷售數量重新分攤期間費用,計算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由於公司沒有提供月平均成本分攤的依據,調查機關暫依據該公司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數據對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其中的兩個型號島內銷售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島內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同時,調查機關通過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有四個型號的島內銷售絕大部分交易是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比例均為90%以上。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予以排除。調查機關審查了排除後剩餘的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島內交易情況,發現剩餘的島內銷售交易的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生産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四個型號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除了直接銷售到直接用戶之外,其餘均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採取公司報告的直接銷售到最終用戶以及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由於該公司財務報告中揭示存在關聯企業,因此該公司在答卷二中重新提交了修改後的經營狀況表,但是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該公司重新提交的經營狀況表與之前提交的答卷一中的經營狀況表未作任何改動,公司解釋為工作失誤,並重新報上修改後的經營狀況表,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前後上報的經營狀況表在島內銷售的數量和金額上存在較大的出入,而公司對此未作任何説明。同時由於公司未按照問卷要求填報對大陸銷售的客戶地址。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根據上述誤差漏報部分可能會對傾銷調查結果産生的影響程度對最終的傾銷幅度做了調整。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島內銷售,該公司提出調查期間沒有其他折扣,但是公司在電子數據中有其他折扣的調整項目,由於公司所提供的文字説明和數據材料有明顯的出入,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接受此項調整。

  該公司提出其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七成以上是通過貿易商或經銷商,在與大額訂單的客戶議價時,會考慮訂購數量,與島內銷售大多數售予最終用戶有著貿易環節上之差異,因此該公司主張“貿易環節調整”。調查機關通過審查發現該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貿易環節調整的證據材料,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接受公司的此項調整。

在初裁決定中,對於公司主張的關於正常價值其他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暫時接受公司的主張。

  (2)關於出口價格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退款及賠償、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兩岸間運費、佣金、報關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臺灣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因該公司報告的産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決定採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産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徵得有關利害關係方的同意之後,調查機關決定抽取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佔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絕大多數的10個型號。調查機關初步決定以上述10個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以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島內銷售情況,發現有一個型號只有對中國大陸的出口而沒有島內銷售,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生産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型號的正常價值。其他9個型號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盈利狀況表的銷售費用中將運費、佣金支出、出口雜費以及包裝費用進行了扣除,調查機關認為在將發票價格與成本進行比較的基礎上不能排除以上項目,因此調查機關根據相應的成本數據對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成本進行了調整,同時,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該公司提供的成本數據中關於財務費用的部分包含了租金收入、佣金收入、其他收入、其他、存貨損失回轉、其他損失等項目,但公司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費用的發生與被調查産品的生産經營活動直接有關,因此調查機關經審查決定排除以上幾項費用項目;同時公司提出財務費用中的閒置資産折舊為整經廠,與被調查産品無關,主張此項費用不予列入被調查産品的期間費用,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該公司的閒置資産整經廠房閒置之後即轉為研發廠房,而並未説明該研發廠方的涉及産品,調查機關認為,研發廠房所發生的折舊費用應該由所有的産品來承擔,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將閒置資産的折舊按照被調查産品銷售收入額佔總銷售收入額的比例分攤到被調查産品中。調查機關以此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産品內銷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由於公司並未提供月成本分攤的基礎,調查機關決定採用重新計算後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數據對自産産品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其中的2個型號低於成本銷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上,因此商務部認為該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島內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同時,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有一個型號的島內銷售絕大部分交易是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比例為90%以上。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予以排除。調查機關審查了排除後剩餘的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島內交易情況,發現剩餘的島內銷售交易的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生産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型號的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另一部分直接銷售到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最終用戶中其中有一家為關聯企業,調查機關通過審查認為,該公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基本能夠反映正常的市場狀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採取公司報告的直接銷售到最終用戶以及銷售到非關聯貿易公司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公司將出口到香港最終用戶的交易報入了到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表中,因此,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報的出口交易材料不是正確完整的,在初裁階段,暫根據公司所報的銷售到香港最終用戶的銷售量對最終傾銷幅度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對傾銷幅度作了相應的調整。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退款及賠償、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兩岸間運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臺灣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因該公司報告的産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決定採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産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徵得有關利害關係方的同意之後,調查機關決定抽取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佔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絕大多數的13個型號。調查機關初步決定以上述13個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以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島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島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於5%,但在分型號測試中發現其中某一型號的島內銷售總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不足5%,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其調查期生産成本加上合理費用以及利潤構造其結構正常價值。其餘5個型號的島內銷售總量佔其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暫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剩餘的5個型號的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4個型號島內銷售低於當季生産成本的數量佔同期島內同型號銷售總量的比例低於20%,1個型號的島內銷售低於季生産成本數量佔同期該型號銷售總量的比例高於20%,但是低於成本銷售的部分能夠在調查期內得以回收,因此,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依據所有的島內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另一部分直接銷售到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採取公司報告的直接銷售到中國大陸最終用戶以及非關聯貿易公司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公司將出口到香港最終用戶的交易報入了出口到中國大陸的交易表中,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報的出口交易材料不是正確完整的,在初裁階段,暫根據公司所報的銷售到香港最終用戶的銷售量對最終傾銷幅度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對傾銷幅度作了相應的調整。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關於信用費用,公司主張並提交了其信用費用的計算公式,但是調查機關通過審查發現,該公司的一些交易採用了出口押匯的方法併發生了出口押匯利息,公司將發生的押匯利息金額作為信用費用的調整金額,但是公司並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使調查機關認定採用出口押匯方式的交易,同時,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公司並未提供出口的短期貸款利率,而使用內銷貸款利率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計算,因此,調查機關根據最佳可獲得的資訊對出口的信用費用重新計算,並作了調整。

  關於佣金,企業主張僅付予貿易商佣金,金額依據在訂單確定前和貿易商談妥的佣金比率來確定。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公司在所報的材料中對最終用戶也主張了佣金調整,並且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説明該公司一貫的佣金制定的政策,也未説明與貿易商談判佣金比率的政策,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根據最佳可獲得的證據重新計算出口的佣金調整項目,對出口價格進行調整。

  對該公司報告的提前付款折扣、數量折扣、其他折扣、回扣、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兩岸間運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銷售全部通過位於香港的關聯公司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進行,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作為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根據該公司的具體答卷情況,調查機關決定選取其貿易公司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6種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島內銷售情況,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島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佔同期其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於5%,且該公司島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的對應型號的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根據該公司的報告,調查期內該公司在島內銷售中,沒有向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答卷中稱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在島內銷售期中單位成本核算並無按照産品類別來編制,僅依每月當前生産所發生的變動成本及固定成本做公司自製産品的平均成本。調查機關決定暫時接受該公司提供的數據計算成本。

  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該公司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其中的5個型號低於月平均成本銷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上,且其中部分交易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因此商務部認為該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島內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其中一種型號的産品調查期內所有交易均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依據該公司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生産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確定該種型號産品的正常價值;對其他型號的産品,調查機關暫採用所有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採取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銷售到中國大陸客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 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信用費用,經審查,在提前付款的部分交易中,該公司所報信用費用數據為負。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只是公司發生在信用期內的機會成本,在提前付款的情況下,公司不發生信用費用,為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

  關於數量折扣和其他折扣,該公司主張對內銷中發生的數量折扣及其他折扣進行調整,但該公司沒有提供這些折扣的標準、依據及確定折扣的方法,調查機關暫對此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關於系統調整,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張系統調整,但該公司沒有提供發生系統調整的依據,標準及具體調整的方法,調查機關無法認定該調整是否實際發生,也無法對其調整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因此,調查機關暫對該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關於島內運費(工廠/倉庫至客戶),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據基本可信,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對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進行,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作為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對兩家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審查。

  關於匯率,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沒有報告調查期內美元與新台幣的匯率,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採用調查期內島內平均匯率進行計算。關於信用費用,經審查,在提前付款的部分交易中,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所報信用費用數據為負。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只是公司發生的在信用期內的機會成本,在提前付款的情況下,公司不發生信用費用,為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

  關於系統調整,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張系統調整,但該公司並未提供發生系統調整的依據,標準及具體調整的方法,調查機關無法認定該調整是否實際發生,也無法對其調整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因此,調查機關暫對該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經審查,對該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的島內運費(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兩岸間運費、報關代理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經審查,因該公司報告的産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依《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在徵得有關利害關係方同意後,決定採用抽樣的方法選取對大陸出口的通用型號及出口數量超過全部出口數量5%的型號進行調查。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佔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絕大多數的9個通用型號的産品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上述9種型號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島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中島內銷售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其被調查産品向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及對應型號的數量的比例大於5%,調查機關認為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島內銷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成本部分進行了審查決定暫時接受該公司提供的數據計算成本。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該公司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中6種型號的島內銷售中有超過20%交易是低於月平均成本進行的,且其中有部分交易是低於調查期內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該型號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島內交易作為確定該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銷售或由該公司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或最終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貿易環節調整,該公司主張由於出口和內銷在批量上不同而引起的貿易環節的差別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證明這種批量差異造成了各貿易環節費用的差異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認為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無法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此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關於信用費用,公司主張其信用費用是依據付款條件的天數確定的。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的主張並不能準確反映實際上存在的信用費用,因此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收到貨款和發貨日之間的期限重新調整了公司的信用費用。

關於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該公司主張在調查期內有部分銷往中國大陸的被調查産品為次級品,這些次級品應優先與相同規格、相同等級的島內銷售價格比較。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這些次級品不屬被選取的“通用型號”的範圍。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項主張不予接受。

  關於退貨折扣及客戶投訴折扣、島內運費(島內-工廠/倉庫至客戶)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據基本可信,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關於信用費用,該公司在補充答卷中主張將原申報的“利息費用”修改為“信用費用”,將原申報的“信用費用”修改為“銀行手續費”,對此,調查機關認為該主張的提出超過合理的時間,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不予接受。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收到貨款和發貨日之間的期限重新調整了公司的信用費用

  對該公司對大陸出口銷售以下調整項目:退貨折扣及客戶投訴折扣、島內運費(島內-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兩岸間運輸費用、兩岸間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報關代理費、提單製作費、港口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利息費用。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據基本可信,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首利公司”、“力鵬公司”和“力麗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互相關聯情況。三家公司按照不同比例互相持股,管理人員也互有交叉任職情況,且在調查期內,三家公司曾互相購買和銷售被調查産品或其原材料。根據上述情況,調查機關認定上述三家企業的關聯情況足以互相控制公司的經營和決策,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將三家公司合併視為一個整體確定傾銷幅度。

  首利公司、力鵬公司和力麗公司三家公司分別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認定情況,向三家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要求其按照一個整體合併三家數據後重新提交答卷,調查機關依據重新提交的合併後的答卷計算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三家公司的合併答卷。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三家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産品型號眾多,調查全部産品型號將帶來過重負擔並可能妨礙傾銷調查的及時完成,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調查機關決定採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産品來確定該三家公司的傾銷幅度。在徵得相關利害關係方的同意後,調查機關決定選取調查期內該三家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的通用型號及出口數量超過全部出口數量5%的型號進行調查,上述型號的出口量佔該三家公司全部出口數量的50%以上。調查機關暫決定依據上述被選中的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公司三家公司的傾銷幅度。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三家公司的答卷。該三家公司對答卷中關聯公司之間的活動、外購被調查産品情況、島內銷售情況均分別進行了回答。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三家公司在各自的答卷中,在關聯公司之間活動部分報告的互相購買被調查産品的情況,與在外購被調查産品部分報告的互相購買被調查産品的情況,以及在島內銷售部分報告的互相銷售被調查産品的情況互相均不一致。調查機關針對上述不一致向該三家公司發放補充問卷,請其解釋不一致的原因,該三家公司未進行解釋。

  鋻於上述情況,調查機關無法確認該三家關聯公司之間互相購買銷售被調查産品的確切情況,無法確認該三家公司島內銷售情況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確定該三家公司的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三家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三家公司通過臺灣島內的非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或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於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交易,調查機關暫依據該三家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作為確定其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暫依據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其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三家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確定的正常價值為調整後的出廠價,不需要再進行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三家公司主張的信用費用進行了審查,該三家公司在計算信用費用時,對內銷和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應用相同的利率,調查機關對出口銷售中計算信用費用的利率進行了調整,重新計算了出口銷售中的信用費用。

  調查機關對該三家公司報告佣金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公司答卷中未對佣金調整項目提供相關證據,在初裁決定,調查機關依據現有資料對佣金比例進行了調整。

  對於該三家公司主張的貨幣兌換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貨幣兌換費用不能影響價格的公平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對貨幣兌換調整項目暫不予接受。

  對該三家公司主張的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中的折扣、內陸運費、兩岸間運輸費、兩岸間運輸保險費、港口費用、報關代理費等項目暫可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其他臺灣公司

  對於臺灣地區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做出裁定。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産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於臺灣地區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被抽樣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

  2. 臺灣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3%

  3. 臺灣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

  4. 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5%

  5.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

  6.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6%

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産商的傾銷幅度按選取的出口商、生産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排除了: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部分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計算傾銷幅度的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産商有: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傾銷幅度為:7%

  8.其他臺灣公司: 29%

  五、産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呈持續增長態勢。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3.17%、38.12%和15.60%。表明中國大陸市場對錦綸6、66長絲産品的需求旺盛,有利於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的發展。但調查機關經調查後認定,由於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導致中國大陸産業受到了實質性損害。主要事實如下:

  (一)被調查産品進口量及所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呈大幅度上升趨勢

  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調查産品進口量分別為40653.34噸、46423.39噸、92779.97噸和57761.36噸,2001年和2002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4.19%和99.86%,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長71.84%。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調查産品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19.90%、22.03%、31.88%和37.80%,2001年所佔市場份額比2000年提高了2.13個百分點,2002年所佔市場份額比2001年提高9.85個百分點,2003年上半年所佔市場份額比上年同期提高12.37個百分點。

  (二)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持續下降,嚴重抑制和壓低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

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調查産品進口加權平均價格分別為1632.55美元/噸、1569.07美元/噸、1528.37美元/噸和1584.42美元/噸。2001年和2002年,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3.89%和2.59%,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長4.36%。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被調查産品價格連續走低抑制了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迫使中國大陸産業不斷調低産品銷售價格,以維持其開工率和市場份額。

  (三)被調查産品大量低價進口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影響

  1.中國大陸産業增長受到抑制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生産能力分別為111676噸、114103噸、121738噸和61837噸。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生産能力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了2.17%、6.69%和2.83%。與相同期間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分別相差0.99、31.43和12.77個百分點。即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市場需求旺盛,表觀消費量持續攀升的情況下,由於臺灣地區錦綸6、66長絲的低價進口,使得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增長受到抑制。2003年北京華英綸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迫停止了生産。

  2.中國大陸産業産量增長受到限制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産量分別為89484.59噸、86420.42噸、100061.33噸和48603.03噸。2001年比2000年産量下降了3.42%。2002年儘管産量比2001年增長15.78%,但低於同期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22.33百分點。2003年上半年比上一年同期又下降了0.55%,同期表觀消費量增加幅度為15.60%,與之相比相差16.15個百分點。

  3.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萎縮、市場份額呈逐年下降趨勢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分別為86257.68噸、74780.65噸、92995.42噸和40148.54噸。2001年比2000年銷售量和市場佔有率分別下降了13.31%和6.74個百分點。2002年與2001年相比,臺灣地區被調查産品進口數量和市場佔有率分別增加了99.86%和9.85個百分點。而中國大陸同類産品銷售量僅增加了24.36%,低於臺灣地區進口增長幅度75.5個百分點,市場佔有率下降了3.54個百分點。中國大陸産業並未從錦綸6、66長絲市場需求的強勁增長中獲得應有的份額。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和市場佔有率又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6.73%和10.2個百分點。

  4.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持續下降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為24119.02元/噸、20698.13元/噸、18196.30元/噸和19031.61元/噸。2001年和2002年銷售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14.18%和12.02%。

  5.中國大陸産業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收入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25.60%、增長9.33%和下降10.50%;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2002年與2001年相比在銷售量增長24.36%的情況下,由於銷售價格下降的影響,使得銷售收入僅有9.33%的增長。

  6.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

  2001年與2000年相比中國大陸産業現金凈流量下降15.3%,2002年與2001年相比又下降了103.65%。中國大陸産業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導致生産經營和資金週轉十分困難。

7.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稅前利潤急劇下降,虧損嚴重

  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市場需求大幅增加,但由於被調查産品進口數量增加、進口價格下降,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受到嚴重抑制,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導致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稅前利潤急劇下降。中國大陸産業稅前利潤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93.20%,2002年比2001年下降率高達562.22%,虧損嚴重,2003年上半年稅前利潤又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43.66%。

  8.中國大陸産業投資收益率下降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投資收益率分別為3.07%、0.20%、-0.96%和-0.29%。國家和企業的大量投資無法收回,中國大陸産業處於無效益生産狀態。

  9.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呈震蕩變化趨勢、開工率不足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處於震蕩變化趨勢。2000年、2001年和2002年,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分別為80.13%、75.74%、82.19%和78.60%。與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逐年上升形成明顯反差。

  10.中國大陸産業期末庫存水準較高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期末庫存一直處於較高水準。2001年比2000年庫存增加43.61%,2002年雖然庫存有所下降,但2003年上半年與上一年同期相比又增加了15.72%。

  11.中國大陸産業投融資能力下降

  調查期內,由於持續虧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中國大陸産業投融資能力下降。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計劃增發新股籌資擴産,但因效益下降未被批准。廣東高要東泰紡織有限公司2002年底擬計劃購買10台加彈機,也因資金問題而被迫擱置。

  12.中國大陸産業就業人數減少

  調查期內,由於開工率不足,中國大陸産業被迫不斷裁減就業人員。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就業人數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12.77%、9.84%和25.36%。

  13.中國大陸産業每人平均工資處於較低水準

  調查期內,由於虧損嚴重、財務狀況惡化,中國大陸産業每人平均工資處於較低水準,每人平均年工資水準為9000元人民幣左右。

  14.中國大陸産業勞動生産率逐步提高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通過不斷的技術改造和加強經濟管理水準,勞動生産率逐漸得到提高。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勞動生産率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提高10.72%、28.43%和33.25%。

  (四)臺灣地區被調查産品的生産能力呈上升趨勢,出口量增加,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和比重逐年遞增

  調查機關對參與應訴的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的調查表明:

  1.臺灣地區被調查産品生産能力、總銷售量呈上升趨勢,在臺灣地區銷售呈逐年下降態勢

  上述12家臺灣生産企業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錦綸6、66長絲生産能力、總銷售量呈上升趨勢。總銷售量與上一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了8.58%、4.33%、5.03%。然而,上述12家臺灣生産企業在本地區銷售量合計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6.28%,2003年上半年比2002年上半年下降了7.66%,呈逐年下降態勢。

  2.臺灣地區錦綸6、66長絲出口量呈上升趨勢。其向中國大陸出口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重逐年遞增

  從參與應訴的12家臺灣企業提供的數據可以看出:這12家企業出口量呈上升趨勢。其中向中國大陸出口量佔總出口量的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分別為52%、65%、68%和74%。

  六、傾銷于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一)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是導致中國大陸産業實質性損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1.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及所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均呈大幅度上升趨勢。且臺灣地區被調查産品的生産能力呈上升趨勢,出口量增加,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比重逐年遞增。

  2.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價格持續下降,嚴重抑制和壓低了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

  3.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直接導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萎縮,産品銷售價格持續下滑,産業嚴重虧損,使産能、産量、市場份額、稅前利潤、現金凈流量、開工率、庫存、投資收益率、投融資能力、就業人數、每人平均工資等一系列指標呈現惡化趨勢,表明中國大陸産業受到實質性損害。

  綜上所述,被調查産品的傾銷行為是造成中國大陸産業實質性損害的直接原因。

  (二)可能造成中國大陸産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受到實質性損害並非由下列因素造成:

  1.中國大陸産業政策變化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的錦綸6、66長絲的産業政策沒有變化。

  2.市場需求的變化

  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紡織工業的快速發展,紡織工藝和技術的升級,新産品布料的不斷開發,多種纖維相互交織、混紡的問世,含錦綸服裝布料市場需求增加迅速,大大增加了錦綸長絲的需求量。中國大陸對錦綸6、66長絲産品的需求旺盛,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今後幾年內,中國大陸錦綸長絲的消費量仍會保持持續增長的態勢。

  3.消費模式和替代産品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品的消費模式沒有變化。且由於錦綸纖維以具有優良的彈性、耐磨性和染色性能,這使得其他化學纖維無法取代錦綸纖維。近幾年研製出的新型纖維---氨綸,儘管具有極優的彈性,但在其他性能上無法替代錦綸纖維,且其價格高出錦綸數倍。

  4.企業管理因素

  調查表明,中國大陸申請企業的管理狀況良好,成本、品質管理嚴格,沒有經營管理不善的跡象。

  5.生産技術水準

  中國大陸産業係引進國際先進生産技術和裝備,産品品質穩定,各項指標均達到世界先進水準,且部分指標優於被調查産品。

  6.臺灣地區之外的其他進口産品

  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來自於臺灣地區的錦綸6、66長絲進口量佔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重分別為69.05%、71.99%、80.43%和77.51%。調查期內,其他國家(地區)所佔比重逐年降低,影響很小。

  7. 競爭狀況

  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品質穩定,各項指標達到世界先進水準,且企業售後服務良好,重合同守信譽。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産品進行正常競爭不會導致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遭受實質性損害。

  8.自然災害及企業安全事故等不可抗力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沒有受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影響,沒有發生過較為嚴重的安全事故,生産設備狀況良好。

  七、初裁決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商務部初裁決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存在傾銷,原産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對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附件2


錦綸長絲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表

    
原産廠商 徵收比率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6%
臺灣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3%
臺灣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6%
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5%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7%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7%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7%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
其他臺灣公司 29%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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