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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證員協會負責人就兩岸公證文書互用發表的談話(1992.01)

  時間:2005-06-08 15:10    來源:     
 
 

 

  最近,中國公證員協會收到一些人民來信,對臺灣有關方面以未經“海基會”驗證為由,拒不採用大陸出具的公證書的做法表示憤慨,認為這是蓄意阻礙兩岸人員來往,嚴重損害了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記者為些走訪了中國公證員協會負責人,請他就此事發表了意見。

  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幾年來,海峽兩岸關係有很大變化,兩岸同胞各項交往增多。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公證書的互相使用也日益增多。大陸有關部門對臺灣出具的公證書,不作任何驗證,均根據情況分別採證;大陸發往臺灣的公證書實際上也被臺灣有關部門視情採證。1988年,大陸各縣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發往臺灣使用的有一千一百餘份;1989年為四千余份;1990年為八千九百餘份,逐年增多的事實也説明瞭這一點。

  這位負責人説,但是,1990年3月臺灣當局委託“海基會”對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進行驗證,並且規定,只有經過“海基會”的驗證,大陸公證文書才能被推定為真正,臺灣有關部門才能採用。這實質上是把大陸公證文書當作私文書對待,是無視大陸公證文書效力的做法,這使大陸出具的公證書在臺灣的使用受到了阻礙。去年4月30日“海基會”秘書長陳長文先生拜會司法部時,魯堅副部長曾明確表示,不贊成文書驗證的作法。他説,既然互相都在使用,群眾也覺得方便,完全沒有必要增加繁瑣的驗證手續,增加群眾的負擔。但表示可以就大陸出具的公證書真偽質疑查詢問題進行研究,下一次具體交談。這充分表示了我們維護兩岸同胞正當權益的真誠願望。此後,中國公證員協會受委託就兩岸文書使用問題進行研究,準備與“海基會”進一步交換意見。

  中國公證員協會負責人説,1990年5月27日,臺灣某報道,“海基會”對大陸公證文書的驗證具有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性質。這就使我們對“海基會”文書驗證的真實意圖不能不産生懷疑。與此同時,在兩岸尚未就公證文書使用問題進一步商談並取得共識之前,“海基會”就單方面實行文書驗證,臺灣有關部門也改變過去對大陸公證文書視情採證的做法,以大陸公證文書經“海基會”驗證為由,拒絕予以採用。這種倒退的做法,直接損害了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為兩岸人民的交往設置了障礙。據悉,迄今已有七百多份大陸公證文書滯壓在臺灣同胞和新聞媒介要求了解事實真相時,臺灣有關方面又製造了很多輿論,將責任推卸給大陸的公證機關,這種不實事求是的做法,是不利於兩岸關係發展的。在這種情況下,使我們儘快商談大陸公證文書在臺灣使用方式的願望未能實現。

  這位負責人指出,1990年11月5日,陳長文先生來京再次拜會司法部時,魯堅副部長指出了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陳長文先生表示可以改變文書驗證的做法,但是兩個多月已經過去了,大陸公證書在臺灣使用受阻的情況仍未改變。為了儘快解決兩岸公證文書相互使用問題,中國公證員協會于1991年1月4日致函“海基會”,表明瞭只要把臺灣改變文書驗證的做法,我們願就這一問題儘快進行商談。遺憾的是,“海基會”在1月9日給中國公證員協會的復函中,仍然堅持文書驗證的做法。中國公證員協會重申;只要“海基會”本著維護同胞正當權益、方便人民群眾的初衷,停止單方驗證,並促使臺灣有關部門恢復以往對大陸公證文書視情採證的做法,我會願意就兩岸公證文書的使用問題,包括對兩岸公證文書的真偽質疑相互查詢的問題,與“海基會”進一步交換意見。我們相信,只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在兩岸公證文書相互使用問題上,是可以找到解決辦法的。(原載1992年1月21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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