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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央統戰部關於寬大釋放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的實施方案(節錄)(1975.10.29)

  時間:2005-06-24 16:45    來源:     
 
   


(1975年10月29日)

  偉大領袖毛主席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對公安部黨的核心小組《關於清理在押國民黨省將級黨政軍特人員的請示報告》上作了重要批示:“建議一律釋放。本地不能轉業的,轉別地就業。如何,請酌處。”鄧副主席批示:“擬照主席批示,由公安部照辦。即(四項)的一0九人,也予釋放。縣團以上的三千多名,也照此原則辦理。”十月十六日至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統戰部聯合召開了各省、市、自治區公安、法院、統戰、民政四個部門的負責人會議,傳達、學習了毛主席的重要批示和黨中央的指示。會議認為,將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一律釋放,安置就業,是毛主席的改造罪犯政策的勝利,是國內外鬥爭形勢發展的需要,是完全正確的,必要的。……

  另外,在勞改單位中還有一批刑滿就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遵照毛主席批示的精神,也應作相應的轉業安置。

  會議制定了如下實施方案,要求於一九七五年年底基本完成。


  一、(略)

 
  二、做好釋放工作和安置準備工作

  1.對擬寬大釋放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名單,除中央已經核定的以外,應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審批核定。十二月上旬,將準備釋放和轉業安置的人員由各省、市、自治區分片或就地集中,組織學習,進行形勢和政策教育,總結個人改造收穫,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在集中教育期間,要同其他犯人,就業人員分開食宿,適當改善伙食,並進一步摸清他們的家屬情況,做好釋放和安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2.十二月中旬,各地由法院和公安機關共同召開釋放大會,宣佈被釋放人員名單,宣佈給予公民權,發給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和省、市、自治區公安局的釋放證。在釋放大會上,由負責人講話。對被釋放的監外就醫的犯人,委託當地法院和公安機關宣佈寬大釋放,發給裁定書和釋放證。
  對轉業安置的留場就業人員,由公安局召開會議,負責人講話,宣佈有帽子的摘掉帽子,給予公民權,發給《轉業證明書》。
  在對被釋放和轉業安置人員的講話中,要進一步闡明黨的政策,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繼續改造世界觀,為社會主義社會和人民做有益的事情。並説明:願意回臺灣的,可以回臺灣,並提供方便。
  3.給釋放人員每人發一套布棉衣、一套內衣、一套被褥和帽子、鞋襪(鞋帽根據需要的發單的或棉的)、一百無零用費,併發還為他們保管的財物。給轉業人員每人發一套布罩衣、一條棉毯和一百元零用費;本人棉衣、被褥破爛,添置有困難的,可給予補充。
  按集中地舉行會餐一次,由有關負責人出席,以示歡送。
  4.組織被釋放和轉業安置的人員在本省、市、自治區內參觀學習。按起義投誠對待的人員,由統戰部門組織參觀學習。對臺灣和海外影響較大的人員,集中到北京,由中央統戰部接待,便宴一次,組織參觀。來京人員的名單和時間,待有關部門研究後另行通知。
  5.對被清理釋放人員在勞改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統一由原管押省、市、自治區公安局集中保存,另按人頭寫一簡要單行材料,交給安置地區縣以上公安機關。


  三、做好轉業安置工作

  1.安置的地區,原則上有家的回家。在城鎮和農村都有家屬、子女的,儘量安置在農村。無家可歸的,根據自願,可以回原籍農村,也可以留在勞改單位就業。家在新疆、內蒙、黑龍江和廣東、福建、雲南等沿邊、沿海縣以及軍事要地的,可在本省、區的內地安置。屬於向青海、新疆、黑龍江等省(區)移民性質的調犯和已在勞改場所安家落戶的人員,原則上就地安置,並鼓勵他們把家屬接去,可以在農場落戶。本人安排在城鎮的,其原在農村的家屬,不要遷往城鎮。凡轉別地安置的,由原管押地區派人移交給有關省、市、自治區。
  關於戶口和糧油供應轉移手續,由安置地區按照規定,負責辦理。
  2.具有勞動能力和一定技能的,要安排適當的生産勞動或其他工作,實行同工同酬。安排為職工的,包括留在勞改單位就業的,准予增加勞動指標。凡喪失勞動能力、家庭贍養有困難的,原則上要養起來,由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準給予補助。對因公致殘人員的補助,按規定辦理。
  3.原國民黨省將級人員中按起義投誠人員對待的,由統戰部門酌情安置工作。縣團以上人員中,按起義投誠人員對待的,在安置時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
  4.願意回臺灣的,經本人申請,由公安部、統戰部研究處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統戰部成立清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公安部),負責跨省(市、區)安置的聯繫工作。
  6.釋放安置工作完畢後,各地要將省將級人員的單行材料和縣團以上人員的簡況表,分別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統戰部備案。


  四、經費開支

  清理釋放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就業人員集中教育期間的伙食費),由各省、市、自治區在勞改業務費中開支。所需物資及糧票、布票等,由商業、糧食等部門供給。安置後由民政部門用於這類人員的經費,均列入財政預算。


  五、宣傳報道

  在寬大釋放工作完成的時候,發佈新聞,關於報道和宣傳工作,請新華社制定方案組織實施。


  六、組織領導

  建議釋放安置任務較大的省、市、自治區,在黨委領導下成立釋放安置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班子。領導小組由省(市、區)的一位領導同志挂帥,公安、法院、統戰、民政、勞動、宣傳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要制定具體的釋放安置計劃,組織各有關部門實施。各省、市、自治區之間,要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各地要乘這次清理工作的有利時機,對在押犯人普遍進行一次教育,促進他們的改造(教育提綱另附)。同時,要注意了解社會動向,對由此影響所及而出現的各種問題,要調查研究。
  對近年來隨勞改單位成批移交給國營企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就業人員的摘帽子問題,應當著手調查研究,比照這次清理的原則精神予以解決。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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