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問題入手,紮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三十八章 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第一節 穩定人口低生育水準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穩定和完善現行生育政策,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扶助制度,完善基本服務項目免費制度。加強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能力建設。完善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體系。
第二節 改善出生人口素質和結構
普及優生優育知識,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加大出生缺陷干預力度,鼓勵婚前和孕前醫學檢查,預防和控制先天性感染、遺傳性因素對出生人口健康的影響。採取綜合措施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問題。
第三節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弘揚敬老風尚,營造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社會氛圍。積極發展老齡産業,增強全社會的養老服務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質,保障老年人權益。實施愛心護理工程,加強養老服務、醫療救助、家庭病床等面向老年人的服務設施建設。
第四節 保障婦女兒童權益
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實施婦女發展綱要,保障婦女平等獲得就學、就業、社會保障、婚姻財産和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加強婦女衛生保健、扶貧減貧、勞動保護、法律援助等工作。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實施兒童發展綱要,依法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改善兒童成長環境,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完善孤殘兒童手術康復、家庭寄養經費投入和艾滋孤兒救助機制。
第五節 保障殘疾人權益
倡導和鼓勵社會各界關心、支援和參與殘疾人事業。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加強殘疾人康復、貧困殘疾人脫貧、殘疾少年兒童義務教育、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等工作,創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
第三十九章 提高人民生活水準
第一節 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突出的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統籌城鄉就業,努力控制失業規模。繼續實施和完善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加強就業培訓的財稅、信貸等優惠政策。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會參與的職業技能培訓機制。完善對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和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制度。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産業、服務業和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促進多種形式就業。支援並規範發展就業仲介服務。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積極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完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全面建立用人單位守法誠信制度。完善企業裁員機制,避免把富餘人員集中推向社會。國有企業要盡可能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措施安置富餘人員。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勞動保護和勞動執法監察,規範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節 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
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各種生産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加快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範個人收入分配秩序,強化對分配結果的監管,努力緩解行業、地區和社會成員間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特別要關注就學、就業機會和分配過程的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準,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建立規範的公務員工資制度,規範職務消費,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規則和監管機制。控制和調節壟斷性行業的收入,建立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堅決取締各種非法收入。
第三節 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增加財政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基金,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分層次、廣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
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逐步提高社會統籌層次,增強統籌調劑的能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和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推進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保險。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制度。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徵繳和監管。加強社會保障服務管理能力建設。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戶和五保供養對象納入救助範圍。完善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鼓勵開展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支援志願服務活動並實現制度化。
第四節 加大扶貧工作力度
強化各級政府扶貧職責,加大扶貧投入,完善扶貧開發機制,提高扶貧效率。對具備基本生存條件的貧困地區,繼續實行就地扶貧,改善基本生産生活條件,開闢增收途徑;對生存條件惡劣的貧困地區,實行易地扶貧。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實行技能培訓、技術扶貧和勞務輸出扶貧,增強其增收能力;對不具備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實行救濟和救助。更加注重對貧困家庭子女的扶助,通過寄宿學習、家庭寄養、社會托養、免費職業教育等,改善其成長環境,防止貧困代際傳遞。採取社會救助和設立專項貸款等措施,防止因災因病返貧。加大對集中連片貧困地區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地實行整村推進的扶貧開發方式。繼續開展定點幫扶工作,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扶貧工作。
第五節 擴大城鄉居民消費
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準,增強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和城鎮低收入者的消費能力。培育消費熱點,推進公眾營養改善行動,健全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相結合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繼續提高電話、電腦等的普及率,促進文化、健身、旅遊、休閒等服務性消費。引導居民消費預期,擴大即期消費。改善消費環境,規範和發展消費信貸。
第四十章 提高人民健康水準
高度關注人民健康,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認真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第一節 完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
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能力。改善醫療衛生機構條件,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大力發展社區衛生,加快構建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醫院分工協作、雙向轉診的城市醫療服務體系。
第二節 加強疾病防治和預防保健
嚴格控制艾滋病、結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傳染病的傳播,有效預防和控制血吸蟲病等寄生蟲病和地方病,加強新發傳染病防治和免疫工作,綜合防治心腦血管疾病、惡性腫瘤等慢性病和職業病。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視精神衛生及疾病防治。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兒童計劃免疫接種率達到90%以上,嬰兒死亡率降至17‰,孕産婦死亡率降至40/10萬。
第三節 加強中醫藥和醫學科研工作
保護和發展中醫藥,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醫院建設,推進中醫藥標準化、規範化。整合優勢醫學科研資源,加強對重大疾病的研究。
第四節 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的方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轉換機制、加強監管的原則,建立符合國情的醫療衛生體制,為廣大群眾提供安全方便有效合理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按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原則完善分類管理。強化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責任,建立各級政府間規範的責任分擔與資金投入機制,逐步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運作機制、激勵機制和補償政策。整合醫療衛生資源,大力提高農村、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公共衛生資源的比重。加強對醫療衛生服務行為、服務品質和藥品市場的監管,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控制醫療費用過快上漲。
第四十一章 加強公共安全建設
完成改革和發展的任務,必須保持長期穩定的社會環境。要強化全社會公共安全意識,加強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準,維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確保社會穩定。
第一節 增強防災減災能力
加強防洪減災薄弱環節建設,重點加強大江大河綜合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蓄滯洪區建設和城市防洪,增強沿海地區防颱風、風暴潮、海嘯的能力。加強對滑坡、泥石流和森林、草原火災的防治。提高防洪減災預警和指揮能力,建立洪水等災害風險管理制度和防洪減災保障制度。加強對三峽庫區等重點地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加強城市群和大城市地震安全基礎工作,加強數字地震臺網、震情、災情資訊快速傳輸系統建設,實行預測、預防、救助綜合管理,提高地震綜合防禦能力。
第二節 提高安全生産水準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産監管體制,嚴格執行重大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安全生産科研開發、監管監察和支撐體系建設。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測監控,加大安全設施投入,搞好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改造。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許可制度,加強煤炭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産,抓好非煤礦山、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道路交通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的專項整治。強化交通、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監管。培育和規範安全生産仲介機構。加強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建立安全生産指標考核體系,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産總值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礦商貿就業人員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
第三節 保障飲食和用藥安全
加強食品、藥品監管設施建設,完善技術標準體系,創新監管機制,規範監管行為,提升監管能力和水準,依法強化對食品、藥品、餐飲衛生等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專欄16 公共服務重點工程
社會救助 建設救助管理設施、流浪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慈善超市”和社會捐助接收點等。
社會福利 建設綜合福利中心、社區福利設施、農村敬老院、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等。
公共衛生 繼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體系,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重點中醫醫院建設。
社區服務 新建和改造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加強和完善社區衛生、社會保險服務。
防洪減災 建設治淮骨幹工程,加強大江大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實施主要江河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工程。
安全生産應急救援 建設國家、省、市三級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國家、區域、骨幹專業應急救援體系。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治理尾礦庫危庫、險庫和危險性較大的病庫,搬遷城區內安全距離不達標的危險化學品生産和儲存企業。
國家災害應急救援 建設四級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體系。
基層政法基礎設施 新建和改造基層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
|
第四節 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改善司法保障條件,加強基層政法機構、案件偵查、禁毒、緝私、邊境檢查等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應對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問題。加強公安政法隊伍建設。
第五節 強化應急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指揮資訊系統、應急物資保障、專業救災搶險隊伍、應急標準體系以及運輸、現場通訊保障等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建設,健全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社會動員機制,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
第四十二章 完善社會管理體制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
第一節 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
推進管理有序、治安良好的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倡導人與人和睦相處,增強社會和諧基礎。探索新時期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有效模式,發揮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協調利益、排憂解難的作用。
第二節 規範引導民間組織有序發展
培育發展行業協會、學會、公益慈善和基層服務性民間組織,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完善民間組織自律機制,加強改進對民間組織的監管。
第三節 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高度重視並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改進和完善信訪工作,暢通訴求渠道,綜合運用教育、協商、調解、法律等方式,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健全人民調解制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深入做好新時期的群眾工作,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訴求。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機制、資訊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切實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依法維護社會穩定。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