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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關于臺灣居民韋殿剛返臺事函(1998)

  時間:2001-04-20 16:43    來源: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8月27日、9月24日關于協助臺灣居民韋殿剛返臺事函悉。
  據遼寧省有關方面告,海城市“7.29”臺灣居民林滴娟女士遇害案發生後,公安機關集中大量警力,全力以赴開展偵查工作,已將參與作案的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抓獲歸案。臺灣升宇貿易公司副總經理韋殿剛是此案唯一的當事人和直接目擊證人,為確保其人身安全和有關偵破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未讓其返臺暫時留在海城,並派專人保護其人身安全。在此期間,遼寧省7家企業提出韋殿剛在代表升宇公司與他們貿易交往中拖欠貨款248萬美元;其中4家企業對臺灣升字貿易公司拖欠貨款提出了上訴,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了訴訟,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韋殿剛本人亦承認與上述企業有248萬美元的債務關係。目前,韋殿剛就“7.29”案件和貿易債務問題以書面形式做出二項承諾:一是保證“7.29”案件開庭審理時返回遼寧出庭作證;二是保證返臺後立即籌措資金盡早償還所欠的248萬美元的貨款。
  經我會協調,有關部門同意韋殿剛近日返臺,並要求我會轉請貴會協調有關方面督促韋殿剛履行承諾。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8年11月13日
附:韋殿剛個人保證書和切結書
   
                   保證書

  殿剛自七月二十九日報案迄今三個多月,此期間,受部海城市政府及公安局悉心照顧,全力協助專案組工作,現協助工作終告完結。
  基于證人的義務,殿剛日後返臺,只要案情需要,或審判時需要,殿剛必定義不容辭前來大陸作證。
  對于公司的債務,返臺之後,殿剛將全力重整公司事務,力爭在最短時間,分期償還積欠的貸款。
  惟恐口說無憑,特立此保證。
                          韋殿剛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切結書

  為使審判順利進行,正義得以伸張,讓犯罪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以告慰女友滴娟在天之靈。返臺後,不論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有任何需要,本人一定義不容辭前來作證。
專此
                        具結人:韋殿剛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口
附:海基會11月17日復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貴會本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八(協)二O二號函暨附件悉。關于協助我方人民韋殿剛返臺事,本會曾四度函請貴會協助處理,今貴方有關部門同意韋君近日返臺,對此本會表示歡迎,共盼貴會盡速協助安排。本會已將貴會來函轉知韋君家屬及相關單位,有關後續事宜,本會將視情依法協助。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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