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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律規定不允許涉偽證者入境 扁子女留學夢碎

時間:2009-07-06 15: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7月6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美國知名移民律師張先正説陳水扁子女陳致中和陳幸妤的美國留學夢應該都已破碎。因為根據美國移民法,犯偽證者將不被允許入境。

  張先正指出,報載“美國在臺協會”在陳幸妤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承認,曾在機要費案中作偽證後,已主動撤銷陳幸妤的學生證件,顯然不是空穴來風。因為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犯“影響道德品行”罪行者,不能入境美國。而偽證罪在美國是重罪,屬於“影響道德品行”範疇。

  張先正説,美國移民歸化法規定,“如果任何人犯影響道德品行罪名而遭判刑,或自己承認犯該罪名,不得入境美國”。張先正進一步解釋,“影響道德品行”罪一般是指犯罪刑期最高可判1年以上的罪行。

  而根據美國聯邦法典規定,任何人在司法單位、檢察單位或政府部門作了不誠實的偽證,屬於重罪,最高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政府部門方面主要是指宣誓就職等。因此,偽證屬於“影響道德品行”範疇,殆無疑義。

  張先正説,既然偽證罪屬於“影響道德品行”範疇,一旦犯了偽證罪或承認偽證,就不會被允許入境美國,即使觀光或過境短暫停留也不行。

  張先正説,陳幸妤和陳致中,都向臺北地檢署承認偽證罪行,因此“美國在臺協會”在了解情況後,必須主動撤銷原先發給他們的入境證件。

  因此,即使臺灣檢方取消對陳幸妤的禁止出境,她無法進入美國。

  張先正強調,美國對不誠實的人是不歡迎的,因此即使只是在百貨公司順手牽羊,但因道德品行有問題,以後就別想再拿到美國“簽證”了。

  張先正表示,陳幸妤的律師可能以為向檢察官承認在臺灣屬於輕罪的偽證,可爭取到解除境管,陳幸妤就可以來得及趕赴紐約大學報到。但卻未注意到美國移民法的規定,即使臺灣允許她出境,美方卻因她承認偽證而不會準她入境。

  張先正説,現在陳幸妤唯一的機會,就是法院判決她無罪。那就表示她誤以為自己作了偽證,因此向檢察官或法官承認偽證,但法官認定她並未偽證,還她清白。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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