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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正“動物保護法” 虐待動物最高罰100萬

時間:2007-12-07 09:22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12月6日電 臺“動物保護法”不久前修法對嚴重虐待動物者處以刑罰,但行政部門上月又提出修正案取消刑罰,改處高額罰鍰,引來多位“立委”抨擊開倒車。最後在相關部門協商下,“立法院”6日初審通過,對嚴重虐待動物者除刑罰外也可改處高額罰金。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動保法”修正案今年屢次引發立法和行政部門角力。有“立委”今年7月提案修法三讀通過,對虐待動物至重傷或死亡者或五年之內虐待動物二次以上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動保法”主管機關“農委會”也贊成增加刑罰。

  據“農委會”官員透露,“法務部”強烈反對刑罰,認為對虐待動物者處以刑罰有違反比例原則和顛覆“刑法”理論之虞,而且基於微罪不舉的精神,嚴重虐待動物者即使移送最後還是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

  因此,“農委會”上月重新提出完整版本“動保法”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時,原本保留刑罰條文,但“行政院”最後採納“法務部”意見取消刑罰,改採較高的行政罰,對嚴重虐待動物者最高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立法院”今天再度初審兩個版本的“動保法”修正案,“法務部”報告強調,在司法實務上虐待動物即使判決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至多判處拘役59天或有期徒刑3個月,易科罰金以一天1000元計,最後只會罰59000元或9萬元,根本難收嚇阻之效。

  “法務部”、“農委會”和“立委”最後協商,決定保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條文。但為免法院實務審理時,出現微罪不舉或易科罰金過低的情形,有關罰則將刑罰和高額罰金改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罰金100萬元”。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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