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作家局長”劉長春因受賄獲刑12年

時間:2010-04-28 14: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臺州4月28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王先富 趙仙平)27日下午,媒體廣為關注的浙江“作家局長”、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5萬餘元、美金1萬元,被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人民幣。

  在宣判中,劉長春的表情相對二個月前的庭審中一臉絡腮鬍子和激動情緒表現得平靜了許多,昨天還特意刮了長長的絡腮鬍子,穿著一身清潔的運動服出庭。因身體原因,法院仍從人性化出發,宣判開始幾分鐘後,允許他坐在椅子上聽判。但等長達18000字的判決書宣讀完畢後,他感覺身體不適,還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提出上訴時,就由法警、獄醫帶到拘押室為其吸氧氣和服藥。

  檢察機關指控劉長春受賄共分五筆。劉長春從1994年12月開始擔任臺州市土地管理部門的“一把手”,在擔任近15年的“土地爺” 過程中,他為5家房地産公司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土地證及時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這些老闆現金、房産、書畫等財物合計128萬餘元人民幣和15000元美金。

  對這五筆指控,劉長春對行賄人所送的現金全部予以否認。對於指控的低價購房,認為自己購買的只是優惠價,其差價部分不算受賄。對指控其于2001年至2007年間收受剛泰集團董事長徐某字畫10幅共計人民幣12.7萬元,辯解其與徐是多年的朋友,徐在其影響下也收藏和欣賞字畫,字畫方面出於藝術鑒賞而互相交流贈送,應當不能認定受賄。

  辯護人當庭舉證了劉長春在東京灣小區購買的商品房的其他同類商品房的價格及收據發票複印件和名都錦繡花園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及付款總額收據複印件,以證明劉長春購買的房産沒有低於當時同類型房屋銷售價格的事實。同時舉證了劉在中山小學、時間商務酒店、中山小區等地書法牌匾,以證明劉長春書法作品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法院經過兩天的庭審,並經大量的調查取證,最後認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長春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如收受富爾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0萬元;時間房地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送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副董事長梁某送的美金5 000元,梁某替劉長春支付的以劉父親名義購買名都錦繡花園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計人民幣37萬餘元,還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畫一幅(經價格鑒定價值人民幣2萬元);臺州市中海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的美金5 000元;劉長春以兒子名義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剛泰集團購買的位於上海市南匯區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價6.4萬元人民幣也認定為受賄。

  同時,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長春的以下四筆受賄部分事實不予認定。

  一是檢方指控劉長春在2006年3月以其外甥張某名義向富爾達集團有限公司購買的房産為低價購房,差價為17萬餘元。辯方辯解2006年3月6日富爾達集團開發的東京灣小區房産沒有竣工,而對該處房産價格鑒定,以2006年3月6日作為價格鑒定的基準日顯失客觀公正。法院認為,2006年3月6日東京灣小區沒有竣工驗收是事實,因此2006年3月該商品房的銷售不屬於現房銷售。價格鑒定部門對本宗房産的鑒定方法是市場法、專家諮詢法進行鑒定而作出的鑒定結論,對是否是現房銷售價格還是商品房預售價格沒有説明。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且劉長春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劉長春購買的東京灣小區房屋的價格與其同類商品房的銷售價格並無明顯差距。劉長春支付每平方價格為4332.27元,另二套房産支付價格分別為4288.7元、4431.99元。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長春以明顯低於交易時的市場價格17萬餘元差價,向請託人購買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二是被告人劉長春收受梁某幫其購買的名都錦繡花園10幢301室房屋一套的事實。檢方指控,梁某替其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計人民幣37.07 566萬元。經價格鑒定,該套商品房當時市場價格為人民幣56.8 345萬元,加上各項配套費共計59.80 123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長春受賄房屋一套的數額應當按照該房屋收受當時的實際價值來計算。行賄人梁某與被告人劉長春收受該套房屋的犯意表示,受賄人表現為收受房屋一套,而行賄人意思表示行賄數額為該房屋的支付對價。在評估價格作為參考的情況下,其對價即為行賄人實際支付的價款37.07566萬元,以此認定被告人劉長春受賄數額更為妥當。

  三是檢方指控劉長春收受徐某10幅字畫。法院認為,7年時間劉長春收受徐某字畫10幅,同時劉送給徐自己書寫書法4幅;劉當庭辯解還有盧樂群等名家作品送給徐;2009年4月13日徐親筆情況説明,表明劉長春送字是作為交流把玩。因此,具有一定的互贈、交流特點。評估結果認為被告人書法作品在市場上沒有交易,按照劉長春係中國作家和書法家協會會員、臺州市書法協會主席等在書法界的實力,其作品並非沒有價值。況且辯護人舉證的劉長春在小學、小區、酒店等處的書法牌匾説明劉長春的書法作品被人認可並具有一定價值。故公訴機關舉證的證據不能排除藝術作品的鑒賞和交流的可能,再加上價格評估基準日確定的缺陷而導致價格結論不能確定。因此,指控劉長春收受徐某字畫的行為的性質認定及指控數額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四是檢方指控臺州市玉宏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2000年下半年趁劉出國之際送其5000美元。因從劉長春出入境記載中不能反映其在2000年下半年出國的事實,況且本節其他證據又不能證明,對此,法院不予認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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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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