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臺商 不是利多是擴權

時間:2007-11-07 10:55   來源:台灣網

  



陳水扁玩完“大赦”,謝長廷跟上。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日前釋放“利多”消息給臺商:一是要研擬十八至廿四個月非法大陸投資的大赦期,以引導以往抬面下外流的資金回臺;二是將企業投資中國凈值百分之四十的上限,改採個案審查。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刊載社論指出,參選下任“總統”的兩位候選人,都是接受法治教育出身的法律人,其中謝長廷曾任律師多年,現在看他提出的臺商利多政策,顯然已將法治、人權保障的理想拋之腦後了。

  社論説,所謂“大赦”臺商,聽起來好像是與人為善的口氣,其實已將臺商視為罪犯,因為如果沒有犯罪,何來“大赦”之可言?但是認定臺商偷跑犯罪,這可是相當嚴重的指控。不要以為“大赦”只是一句形容詞,“赦免”一詞出自法律人的口中,認定他人犯罪的意識形態必然存在;而當局利用追訴犯罪的檢察權力,必欲加課投資對岸的企業負責人刑責,聯電曹興誠為和艦案被訴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上月地方法院宣判檢方罪證不足,被告無罪,坐實了外界對於檢察官為了防堵臺商跨海投資而不惜編排罪名的指責。“大赦臺商”的説法,與檢察官追究臺商刑責的心態,如出一轍。在法院判決無罪之後提出赦免臺商的政策,心態委實可議。

  社論批評,當局為了政治意識形態動用公權力管制産業投資行為,根本是權力的濫用,不是尊重市場機制的道理。不要説不可以刑罰相逼,即使施以行政處罰制裁,也不妥當。事實上如説臺商偷跑違法,講的也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制裁,不能假設必有可資赦免的犯罪行為存在。“大赦”,也是“總統”才有的權力,“總統”參選人以之為提出利多政策的基礎,並非偶然。不過“憲法”要求“總統”依法行使赦免權,必須有法律的依據,“總統”參選人不能推説不知道“總統”的赦免權力應受法律的限制。依照現行法律,只有在法院認定有罪確定,才有赦免的餘地;“大赦”臺商,是在暗示先要追訴才予以赦免嗎?如果認為偷跑有罪,為何現在並不追究刑責?如不先行追究刑責,當選“總統”又如何能夠行使大赦之權?“大赦”臺商,究竟是要讓臺商安心?還是要讓臺商害怕?

  還不用説,依照現行法律,針對行政罰的制裁,“總統”動用赦免權的條件並不具備。“大赦臺商”之説,如果不是在以刑罰恫嚇企業,是在主張“總統”該有赦免行政處罰的權力嗎?那豈不是在為擴充“總統”的赦免權力地步鋪路?“立法院”會同意嗎?如果做不到,是不是一張救不到人卻可以嚇死人的空頭支票?

  社論指出,更為嚴重的是,隱藏在放寬百分之四十投資上限規定背後的控制權力。百分之四十投資上限規定是民進黨在野期間就存在的法律,當年曾有觸法者施以刑罰的惡劣規定,解嚴後已將刑罰規定刪除,但是“公司法”上的限制仍然存在。現在所謂的利多政策,説是要改成個案審查的方式,加以放寬,然而個案審查真的是一種放寬的政策嗎?其實正好相反。

  所謂個案審查,就是要由當局針對每一個投資案加以審查,再行決定是否容許企業超越百分之四十的投資上限之意。所以需要個案審查,就是因為百分之四十的投資上限繼續存在之故。利多的消息之中,其實是説要加強管控百分之四十投資上限規定之意。

  不但如此,個案審查的做法,意謂著當局行政裁量權力的高度運用,習法出身的參選人不會不知道個案審查尾隨著政府偌大的執法裁量權。也就是説,當局逐案審查企業應否受到百分之四十投資上限規定限制的時候,生殺大權存乎一心,可也由當局,不可也由當局,行政裁量權的擴充,就是企業投資的許與不許,全看當局臉色的意思。這哪是企業投資的利多,它根本是當局擴權的利多。

  社論最後表示,將充滿了當局擴權寓意的政策包裝成投資的利多政策,不是一種誠實的政治態度。提出産業政策的“總統”候選人,不會是未經深思熟慮的許諾,反倒像是某種處心積慮的政治盤算,祭出了加強控制臺商投資活動的枷鎖,卻要臺商以為是利多的好消息。這樣的政策,出自一位長期追求法治,講究人權保障的“總統”參選人之口,只能令人再度警覺政治學上那個顛撲不破的道理,權力的誘惑著實驚人,追逐權力的人,永遠只知道追逐權力的擴張,誰也不能例外。

 


 

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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