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報》今天刊登資深臺灣問題評論員永輝的文章指出,陳水扁打著為臺灣百姓謀福祉的旗號,以所謂“英雄的悲壯、道德的勇氣”,在各種場合慷慨激昂的標榜自己強力推動“入聯公投”的決心和目的。21日,陳水扁在“臺灣心會”六週年活動演説時卻首度承認,2004年,扁呂之所以能大選獲勝,最關鍵的原因就是在選戰策略使用了“大選”綁“防衛性公投”,議題雖然不痛不癢,但形成了絕對的捆綁效應。扁更囂張的宣稱,未來只有堅持將“入聯公投”綁定“大選”,“長昌配”才有希望勝選。
公然“違憲”
由此看出陳水扁大膽拿自己的“卑鄙姦巧”鋪陳張揚,確實已經狂妄到了肆無忌憚,孤注一擲的地步;同時也讓人看的更清楚,陳水扁用盡所有行政資源、黨務資源,耗費民脂民膏,強力主打“入聯公投”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一人之私、一黨之私,確實法理難容。
島內現有的“中華民國憲法”是臺灣地區最高層次的法律。儘管“中華民國憲法”從兩蔣時期到李登輝主政,一直不斷受到“臺獨”分子的強烈挑戰,甚至幾經修“憲”,但始終未敢篡改“中華民國”的“國號”。陳水扁當局為了挽救頹勢,拋出“入聯公投”的政治煙幕彈,公然宣佈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直接涉及到了“國號”的變更,從臺灣現有法律角度來説,也是屬於明目張膽的“違憲”行為。聯合國是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他不同於世貿組織、亞太經合會等非政府間的組織,可以允許非主權國家的地區加入。陳水扁推行“入聯公投”就是試圖改變“中華民國”的“國號”及臺灣非主權國家的現狀和地位,這就是公然的“違憲”行為。
未經審議
文章表示,依照臺灣現行所謂的“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投”的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復決、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復決、“憲法修正案”的復決。由此坐標係來評判,扁提出的“入聯公投”根本不在上述四項適用範圍之內。從國際通用慣例看,只有在社會對特定公共政策出現爭議,無法通過議會協調解決時,才會使用公民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但即使這樣還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一是具體明確的關乎民生的公共政策性議題;二是議題存在廣泛爭議;三是議會協調失敗,無法使民眾對議題達成共識。
民進黨操作的“入聯公投”議題根本就不屬於公共政策性議題,更未經過臺灣“立法院”的審議,而且在今年六月份,臺灣“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表決民進黨提出的“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投票表決最後認定“入聯公投”不合規定,充分説明瞭“入聯公投”的違法性。
變相“臺獨”
文章説,“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中國的一部國內法,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爭取和平統一前景的和平之法,也是對“臺獨”分子分裂活動的震懾打擊之法。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歷來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分割。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在聯合國代表全中國,當然也代表臺灣人民。無論臺灣以任何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都是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公開挑釁,都是分裂中國的嚴重行徑。陳水扁推行的“入聯公投”就是變相的“臺獨公投”,就是明火執仗的分裂行為,就是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踐踏,後果十分嚴重。
當然,檢視陳水扁任期內的言行,不公不義,不合情理,知法犯法的劣行比比皆是,其本人及家庭被島內檢調單位起訴的貪瀆官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陳水扁大可以其享有的“豁免權”,目空一切,囂張傲慢,敢放話説“看誰敢來抓我”。但多行不義必自斃,“入聯公投”破壞臺海現狀,就是“臺獨”違背法理量變引起的質變,到那時候,陳水扁操作“入聯公投”贏大選的夢想不僅會落空,還將會作為“臺獨”分裂分子依法受到中華民族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