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謝蘇不起訴 完全禁不起考驗!

時間:2007-09-24 13:41   來源:台灣網


  臺灣《聯合報》22日刊登社論指出,民進黨“四大天王”及陳唐山的特別費案,最高檢特偵組昨天偵結。呂秀蓮、民進黨主席遊錫堃及臺“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等依貪污罪起訴,民進黨“正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及蘇貞昌則獲得不起訴。呈現出“參選‘總統副總統’者不起訴”與“不參選者起訴”的強烈對比。 

  呂秀蓮等三人被起訴的關鍵是使用他人發票核銷,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這和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的情節相同,既使用他人發票報銷,一旦事證明確,幾無辯解餘地。唯呂秀蓮三人因無“總統”特權,並未像陳水扁那樣,編造什麼“甲君”、“南線專案”等等謊言來掩飾罪行。

  社論表示,謝長廷和蘇貞昌為“正副總統”參選搭檔,未被起訴,對比如今仍因“特別費案”受困的馬英九,兩人在政治上顯屬有利;因此,檢方不起訴謝蘇的理由特別值得探究,不能出現顯失公平的雙重標準,否則即難杜悠悠之口。准此而言,我們必須直率地説: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完全禁不起考驗。 

  社論指出,檢方就謝蘇兩人所涉情節,亦區分為“領據結報”和“憑證結報”兩部分論述。在憑證部分,檢方説,兩人使用的原始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以及饋贈犒賞之領據等三大類,而“經查被告謝長廷蘇貞昌經手部分皆屬因公支出……查無任何事證足資認定有以非因公支出或為他人消費之原始憑證詐領之犯行”。唯檢方如何查證,查證的精度如何,外界無從知曉;因此,自亦無法判斷其中真偽,而只能選擇相信檢方,此處亦只能略而不論。 

  社論強調,然而,在領據結報部分則顯有可議。首先,在馬英九案中,檢方拒採“大水庫”觀念;但在謝蘇案中,“大水庫”竟赫然出現。於是,在領據部分,檢方説,謝蘇二人分任高雄市長或臺北縣長時,係存入自己銀行帳戶內提領支用;而其存入之帳戶內,支出之現金總額多於特別費收入總額,所以不能認定有侵吞入己的情事。檢方這項見解,顯然是採用了“大水庫”的觀念。否則,即便是該帳戶之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一方面支出未必是用於公務,檢方也並未追查;另一方面,被告也可能將私人支出灌在此帳戶,而將其他錢財節省下來,間接達到侵吞的目的。這正是檢察官否決了“大水庫”觀念,而起訴了馬英九的理由。但是,在謝蘇案中,檢方竟又改採“大水庫”觀念,並認為不必細查下去。檢方當初拒不採納馬英九的“大水庫”辯解,仍要逐筆逐項細加辨認;但如今則放過謝蘇,其寬嚴標準顯有不一。 

  社論分析,再者,檢方説,謝蘇任“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時,均係以現金支領及支用,因無需檢具原始憑證,無法追查其流向;且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無須為不利於己的陳述,亦無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因此,不起訴謝蘇二人。檢方這項不起訴理由説得太好了,因為,這正是現代刑法“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式原則”等基本人權理念的具體實踐。縱令檢方有再大的懷疑,亦只能自己去找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被告根本不必為自己並未犯罪舉證證明。然而,檢方如此進步的刑法人權理念,為何只對謝長廷及蘇貞昌適用,卻在馬英九案裏完全看不到?甚至為了入馬英九于罪,還故意扭曲被告和證人的陳述,斷章取義,刻意誤導。兩相比較,檢方的不起訴理由就顯得太過厚此薄彼了。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這又豈是檢察一體? 

  社論指出,這樣的偵結,不説馬英九自然不平,連呂秀蓮、遊錫堃及陳唐山恐亦不能甘服。 

  此外,檢方這次的起訴和不起訴,竟仍回避了特別費性質的爭議,亦等於檢方回避了統一見解的責任。換言之,其他因特別費案受到偵辦的首長,包括“司法院長”翁岳生,以及因法律見解未定而發回重查的臺南市長許添財等人,仍然是陷於特別費案的泥淖,無法脫身。何況,尚有數萬正在及曾經支用特別費的行政首長,亦仍不知法律準據何在。僅就此而言,最高檢特偵組豈能向社會交代? 

 

 

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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