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獨”勢力操弄“住民自決”違背國際法欺騙民眾

時間:2006-08-29 11:26   來源:
  以“臺獨”為基本政治訴求的民進黨常鼓吹“主權在民”、“住民自決”,作為其“臺獨”分裂活動的法理依據。陳水扁所謂的“民間版”“憲改公投”,就是出自對“住民自決”的實施。因此,極有必要弄清“住民自決”的由來及與國際法的衝突,弄清被“臺獨”勢力濫用的民族自決原則,以消除謬誤、匡正視聽。

  一、“民族自決原則”與“分裂國家”在國際法上的嚴格區別

  “民族自決”是指國家依國際法和本國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特定情況,決定以全民投票方式在充分表達民意的基礎上,按照有傚法定票數,決定國家主權管轄、領土歸屬和政治制度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式。

  由於領土是人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不少國家憲法規定,其國家制度和領土歸屬是不可變更的。例如我國憲法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我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等。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領土主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無權加以變更。
 
  第一次把“民族自決”原則提到國際法準則高度的,是1960年第15屆聯大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宣言》一方面指出,“必須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讓“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同時又明確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

  十分明顯,《宣言》既要求徹底消滅殖民統治,主張實行民族自決;又反對在“民族自決”(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搞片面分裂國家團結和破壞領土完整的活動。可見,《宣言》嚴格把“民族自決”與“分裂國家”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區別開來,將前者納入合法的國際法範疇之內,對後者則斥之為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行為。這是二戰結束後聯合國對“民族自決權”的權威解釋,為以後聯合國處理民族自決問題提供了合法依據。

  為了區分“民族自決原則”與“分裂國家”的界限,防止民族自決權被濫用,從而出現片面分裂民族團結、破壞國家領土完整的行為,聯合國大會在討論中為此確定了一條重要的標準,即必須是“地處海外、遭受殖民統治並具有與宗主國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權以公民投票方式,實現民族自決。如果不具備這個前提,就不屬於1960年《宣言》所規定的殖民地國家和人民,不得享受這項權利。
 
  由於“民族自決原則”多次為國際法律文書所引用,使這一原則無論從內涵到實際運用都得到聯合國廣大會員國的認同,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固定下來。對這個原則的任何歪曲或篡改,都將是破壞聯合國憲章、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如果一個國家的一部分群眾或團體假“民族自決”之名,幹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之實,則是非法的,該主權國家有權採取一切措施予以堅決制止。這是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本國領土完整、獨立實施一國內政所採取的正當行為,任何外國或國際組織都無權干涉。

  二、“住民自決”背離“民族自決原則” 意在搞分裂

  必須指出,“臺獨”勢力鼓吹的“住民自決”同時還違背了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原則。“臺獨”勢力明明知道,臺灣人民與大陸人民同屬一個中華民族,他們具有共同的語言文化、歷史傳統、風土人情,民俗習慣。自古以來兩岸同胞休戚與共,在反對外來侵略者的鬥爭中,同仇敵愾,這種民族的、血緣的、歷史的感情臍帶是任何力量也割不斷、打不爛的。因而“臺獨”勢力不得不變換手法,將“民族自決”偷換為所謂“住民自決”,以“民主”包裝“臺獨”,欺騙臺灣民眾,妄想以“臺灣住民”名義進行公民投票,決定臺灣的政治前途,這不僅違背國際法的基本準則,也背離了國際社會的起碼政治道德規範。

  臺灣是中國沿海島嶼之一,同舟山群島、海南島等一樣同屬我國大陸向東南沿海的自然延伸部分,在地質結構上與我國大陸構成一體,臺灣島上許多住民都是世世代代從大陸遷徙過去的。臺灣在歷史上雖曾多次遭受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入侵,但中國政府和臺灣人民經過浴血奮戰,早已把這些殖民主義者從臺灣驅逐出去,捍衛了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了國家的統一和團結。因此,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什麼“獨立國家”,也非“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

  “臺獨”勢力炮製“住民自決”的怪論,目的在於混淆“當地住民”和“全體國民”這兩個不同概念在臺灣的運用,企圖把臺灣民眾變稱為“臺灣國民”,以方便其搞“民族自決”。但即使按照盧梭當年提出的“主權在民”思想,自決主體也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而不是某一部分人或某個集團。這徹底揭穿了“臺獨”勢力所謂有權實行“住民自決”或“公投臺獨”的虛偽性和謊言。

  “臺獨”分子肆意歪曲“公民投票”的含義,用心卑劣,意在搞分裂,他們的陰謀是絕對不會得逞的。任何分裂國家、危害國家民族利益、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所謂“公投獨立”,不但在國際上行不通,得不到聯合國和一切愛好和平國家的支援,也必將遭到包括廣大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迎頭痛擊。(作者 劉文宗)

  資料連結:劉文宗,現任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顧問、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常務理事,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曾赴美國作訪問教授。研究領域包括國際公法、海洋法、人權法、國際刑法、戰爭法等。主要學術著作:《海軍國際法手冊》《國家中高級幹部法律知識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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