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立法應“獎懲結合”

時間:2011-10-20 17:29   來源:台灣網

  兩歲的小悅悅先後被兩輛車碾過,18名路人沒有施予援手。昨日,廣東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個部門開展“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大討論。會後,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發佈資訊,問計於民,徵求救濟機制、獎懲機制方面的意見與建議,意見或會成為廣東省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10月19日《南方都市報》)

  “見義勇為”對我們來説,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我們的行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利益以及公共秩序,誰也無權置喙和指責。但是,佛山兩歲女童悅悅被兩輛車先後3次碾軋,在7分鐘內先後有18名路人從其身邊經過而熟視無睹,直到拾荒的阿姨將悅悅搬離街心。有消息説,悅悅已被宣佈腦死亡,我們在痛心、譴責和拷問之餘,是否該嚴肅的考量下該如何避免類似道德悲劇的再次重演?俗話説:“法律是社會公正最後的一道防線。”在網路論壇上,頗多的網友建言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懲罰見死不救。廣州知名律師朱永平先生還聯繫了不少的法律同行來推動“見死不救”立法。

  “見死不救”立法不是我們的突發奇想,在國外不乏相關的立法例。在歐美,對於不負法定職責的普通人來説,“見死不救”是一種“罪與罰”。《法國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每人平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德國刑法典》也規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險或災變時,對於有救助必要之人,依當時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別是對於自己並無顯著之危險,且不致違反其他重要義務,而不為救助者,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罰金”。在挪威、瑞典、西班牙、義大利等國家,任何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皆具有營救危難的法律義務。換而言之,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在歐美頗得人心,而且還擴展到了法律之中。

  誠如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所言,“我們的道德缺失太嚴重了,有必要使一部分道德法律化。”我以為,在立法形式上,“見死不救”立法當採取“獎懲結合”的方針。“見義勇為”的法律義務源於道德義務,沒有被廣泛接受並信奉的道德信仰,單純的法律義務根本無法實施。俗話説:“受人點滴之恩,當涌泉相報。”救助受益人于情于理都應“厚謝”見義勇為的“恩人”。同時,危險行為大都與政府的疏于作為和不作為有關。如悅悅被車碾致死的背後,有關部門是否盡到了及時救助等義務。所以,鼓勵“見義勇為”,避免“見死不救”除了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給予行為人一定的“獎勵”之外,政府還得對類似的行為給予特別的讚許和肯定。當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條“毒蛇”,我們可借鑒新加坡的律法規定,“毒蛇”除須親自到府向見義勇為人賠禮道歉外,還必須對“毒蛇”施以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處罰。

  其次,“見義勇為”由道德義務上升為公民的法律義務,但“見死不救”違法是否構成犯罪呢?我以為,由道德義務向法律義務的轉化,除了具備成熟、堅實的社會主流意識基礎之外,需要國家運用立法權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確認。從歐美國家的立法來看,“見死不救”構成犯罪有著嚴格的限制。在見死不救罪的條文中,雖各國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適用於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之時,而且,對於根本無法實施的救援,即便行為人有能力救援而誤認為無法救援,也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能救援而不救援,如果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可直接引用《刑法》第14條有關故意犯罪的條款,按間接故意殺人罪給予處罰;如果尚未造成嚴重的,可在行政處罰的基礎上責令相關責任公開承認錯誤和公開賠禮道歉等。(台灣網網友:黃燕鳳)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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