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什麼角度思考,低保階層都應是生活困難、生計艱難的人,能享受低保,反映的則是社會制度在保障民生方面上的提升。而問題恰恰相反,國家的低保政策,已成為一些權力人士送人情或是以此為腐敗籌碼的一種交易,因為在低保這個階層,總有富人的身影在晃動。
從某種程度上講,低保帶有救濟等性質,也是一些生活困難人們的生命保障線。國家每月給他們提供一些財力上的幫助,讓他們生活有了依託,感情有了依靠,不會因生活貧困潦倒而浪跡街頭,也不會因此而走向乞討之路。國家用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了他們人格意義上的尊嚴,也用制度給他們提供了一種最基本的生活方式。
但是,制度的形成條件中總會因此而産生漏洞。漏洞是腐敗的根源,也是引發社會新矛盾的基本因素。一些特權人士,就用這些權力,給腐敗創造條件,用低保名額進行權錢交易,以致有些地方出現窮人為生計浪跡街頭,富人開寶馬領取低保金的現象。
這已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道德問題。道德是所有社會文明程度的尺規,如果一個社會在道德上失去誠信,這絕對是一個國家在法律問題上的失缺。低保是國家用法律制度保障弱勢群體的一種辦法,已通過相關內容為其賦予法律上的意義,用低保為人以權謀私,已不僅僅是一種道德體系所能劍指的事物,已上升成一種法律應該追究的責任。對於騙取國家低保或是以權為富人謀取低保金的公職人員,我們不僅應給予其問責,更應讓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才能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讓國家層面出臺的改革政策成為全體人民共用的成果,成為保障每一種群體的基本力量。
社會的進步,讓每一個階層的人都應享有尊嚴。但是,尊嚴是建立在道德自律和法制文明的基礎上。富人,也應活在勞動光榮的尊嚴上,更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讓血管裏流淌起道德的血液,不能以富者的身份寄生於救助的制度裏。為官者更應成為國家基本法律的捍衛者,不應濫用權力,將尊嚴流失于貪贓枉法的環節中。這應是一個國家進步的基本常識。遵守這種常識,在於人性向善,而不是讓人性扭曲變形,淪落成一種獸欲。(台灣網網友:李宏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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