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退出“學術委”大可不必

時間:2011-08-18 16:11   來源:台灣網

  近日,新選舉産生的復旦大學新一屆學術委員會中,43名委員無一校領導,包括校黨委書記秦紹德教授,校長、中科院院士楊玉良教授。

  對於校長、書記退出大學學術委員會,社會和媒體幾乎都以“邁出了‘去行政化’第一步”視之,都以“破冰之舉”加以讚譽之。但是否真能因而取得“去行政化”的預期效果呢?恐怕未必。而更多的可能也許是:因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而導致校長退出了大學的學術事務決策與管理,甚而至之,將導致校長逐漸地脫離出大學發展的核心內容。

  眾所週知,大學校長是大學的領銜角色。校長擔當著帶領、主導和影響大學發展的重任。而一般而言,大學發展的核心內容主要是圍繞著辦學定位、學科佈局、科研建設、師資隊伍、教學工作等展開的。概而言之,大學發展的“重中之重”是提升學術水準,催生學術成果,培養高端人才,服務社會需求。因此,即使在國外,大學校長也是同時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而且也並不會招致異議,一向被視為理所當然。

  然而,近年來,包括復旦大學在內的我國的幾所研究型大學卻推出了“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這樣的改革,而這如果不是形式之舉,而是來真格的,毫不含糊的、徹徹底底的、沒啥商量的讓校長從此遠離學術事務的決策和管理,連“自個一票”的參與權和表決權也沒有的話,那就等於從此宣告,大學校長將遠離大學發展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內容。試想,堂堂的大學校長,居然連大學最核心、最根本、最重要、最本質的學術事務都“不得干預”,沒有參與權和表決權,真正意義上的“退出了”,不再參與更不要説行使決策了,剩下的,只有現如今大多數大學教職員工所享有的“知情權”了。如真是這樣的話,試問,這樣的大學校長還能有多大的作為?這樣的大學校長,還怎麼行使作為校長的責任?大概也差不多要被“邊緣化”了吧。

  查一查《高等教育法》,其中的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大學校長的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大學的中心工作基本上就是教學和科學研究。這是校長必須“全面負責”的,容不得放手,更容不得遠離。至於學術委員會的使命與職責,《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作出的規定是:“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這就很清楚了,學術委員會的職責就是圍繞教學、科學研究的內容而展開的。如果校長真的“退出學術委員會”了,那豈不是説,從此要讓一個退出學術事務、無權干預和決策學術事務的人來“全面負責”整個大學的教學與科學研究?這既在實際上根本行不大通;在邏輯上也是無法自圓其説的。

  所以,大學校長是不應該也不可能真正和徹底地退出學術委員會的。之所以媒體和人們對“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這樣的消息“鼓與呼”,大致上也許都認為此舉將大大削弱校長的行政權力,使校長從此只管好他該管的,而不要管他不該管的。或者説,學術事務、學術權力是獨立於行政管轄和行政權力範圍的。行政權力是不能干涉學術權力的;所以,作為大學行政“一把手”的校長,是不能干涉學術事務和學術權力的。

  但事實上,媒體也好,大學中人和大學外的人們也罷,大家都心知肚明,大學校長並不是個簡單的角色,大學校長既是大學行政權力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大學學術權力、學術水準的主要代表;很多大學的校長是其所在大學學術的一扇響噹噹的鑼鼓,一面高高飄揚的旗幟和一位引人矚目的領軍人物。

  因此,讓行政“一把手”和學術領軍人兼于一身的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或以後只具備被邀請列席旁聽的資格,而不再具有發言、參與討論和行使表決的許可權。這真要實行起來,對校長就公平了嗎?對校長行使管理和負責一校的教學與科研就有利了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只是長期以來,大學存在著行政權力對學術權力的僭越,人們對此詬病已久,才産生了乾脆讓校長、書記們退出學術權力組織,的“去行政化”改革。大學的學術民主意識是應該喚醒和大力倡導的,但這不應該首先在制度設計上下手,以削弱乃至最終剝奪校長參與和決策學術事務的權力與權益,來收取“去行政化”的果實。這個“果實”的味兒恐怕是蠻苦澀的。

  綜上所述,大學校長不應該也大可不必以退出學術委員會之舉,來宣示自己“去行政化”的決心。當然,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有效地限制或曰防止校長利用職權和不具有一官半職的教師們爭奪諸如課題、獎項、學術名譽等學術上的利益?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並不在於大學校長是否退出了“學術委員會”,而在於大學校長能不能“一碗水端平”,站在全校事業發展大局的高處,秉公辦事,處事公平。而這,也不是僅僅讓大學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從今不再干預、不再決策學術事務,就能輕而易舉、一勞永逸地實現的。(台灣網網友:繆迅)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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