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撈證”不堪承受生命之重

時間:2011-08-09 15:51   來源:台灣網

  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一個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隊長牛振西帶人趕到現場施救,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最終,溺水市民搶救無效死亡,而“打撈許可證”説法竟是子虛烏有。(8月8日中國廣播網)

  昨日的“要麼交錢,要麼拆線”讓人如鯁在喉,今天的“救人要打撈證”又是那麼的荒唐至極,這些冷血的事實令人不寒而慄!不禁要問,我們這個社會到底有多少冷血的管理者與無良的公共服務者?!問題究竟出在哪?!

  對此,鄭州市東區巡防隊給出的書面回應來稱:本著對他們生命安全負責,無法對其身份核實和打撈能力判定,不允許冬遊隊員下水協助打撈。這是何等冷漠;何等無知;何等荒謬的理由!面對生命被置於危險境地的民眾,巡防隊員非但不挺身而出救人,反而以子虛烏有的“打撈證”來為難救人者,如此無情令人匪夷所思,所謂“對生命負責”到底是什麼邏輯?難道溺水者的生命,他們就不用負責嗎?這其中又有怎樣的利益考量?

  慶倖的是,我們這個社會還有人性化執法的管理者。同在河南鄭州,去年12月22日晚上7點,孕婦程英女士突感不適在禁停區叫車。的哥姚武明知違章後果嚴重,還是幫助了她。不料被交警攔下了,的哥想肯定要扣分罰錢,耽誤不少時間,可交警得知孕婦要趕往醫院時,當即説:“快去吧,別耽誤了孩子,我在前面給你們開道!”(2010年12月29日河南商報)在同一個城市,同樣是警察,面對類似情形,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它啟示,有人尊重生命價值,有人卻冷酷無情。僅靠個人道德水準來維繫公眾的生命安全是靠不住的,必須以剛性的制度來遏制救人大事面前節外生枝的怪象。

  人們對“救人第一”的聲音耳熟能詳,也真切看到在地震災害、礦難和重大事故現場,各方力量和社會資源全部集結,不惜代價救人的感人場景。但要將救人第一的理念融入管理者的血液之中,必須建立制度,明確緊急情況下,執法者對救人過程中出現的兩難抉擇,必須無條件服從於救人,由此引發的違法後果一律免責。同時,規定管理者以執法為由拖延救助時間,甚至以各種理由刁難救人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至追究刑責。唯有此,才能打撈“生命第一”的理念,使每一位管理者都能堅守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台灣網網友:梁江濤)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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