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用法律的大棒為“常回家看看”開路嗎?

時間:2011-01-11 14:51   來源:台灣網

  新修訂的老年法內容引起關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強調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表示,如果老人就這一點訴諸法律,法院自此以後就應該立案受理。(《山東商報》1月5日)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老人不圖兒女為家做多大貢獻,一輩子不容易就圖個團團圓圓。”歌手陳紅憑藉一首《常回家看看》紅遍大江南北,也讓“回家看看”成為了凝聚親情的符號。然而,有幾個子女能做到“常回家看看”,工作累、生意忙、甚至車票不好買都可以作為不“回家看看”的藉口,只苦了操勞了一輩子的父母,兒行千里母擔憂,日日守在村頭盼兒歸。正如歌中所唱,老人不圖兒女為家做多大貢獻,他們不求孩子們大包小包,山珍海味捎回家,辛苦了一輩子,無非就是想多看看自己的孩子,想知道他們在外面過得好不好,想對他們説説心裏話。

  然而有幾個做兒女的能體諒父母的心情,沒房的忙著買房,有房的又想換大房,錢無止境,官無盡頭,他們想的更多的是怎樣才能為自己,為自己的孩子創造更舒適的生活環境。當然對父母也是要盡孝的,無非就是寄錢稍物,能做到這些就感到很滿足了,沾沾以孝子自居。穿著孩子買的衣服,心裏是暖和,吃著孩子捎回來的美味,嚼著是舒服,但再好的東西也代替不了面對面的交流。人老了,大都疾病纏身,多愁善感,做父母的真正需要的是有人在面前噓寒問暖,聽聽他們發發牢騷,有幾個人能做到這點?

  “以後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可以訴諸法律”。現在,新修訂的老年法將“常回家看看”列入草案,體現了法律越來越重視人文關懷,這是立法的進步。然而,正如俗話所説“只有有狠心的兒女,沒有狠心的爹娘”,憲法倒是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但凡是有一點活路,有幾個父母願意把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竊以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只是一種勸人向善,盡孝的提醒,而非凝聚親情的良藥。比如“經常”是多久?總不能強制制定個時間表吧。

  中國自古就是重視孝道的國家,“百行孝為先”“父母者,人之本也”“ 鴉有反哺之義,羊知跪乳之恩”… …傳統文化裏大有精華,做到了其中任何一條,堪稱孝子也,又何必捨近求遠,出臺一些明知是空文的法律條文呢?(台灣網網友:于靜)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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