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領域同樣需要“領導下井”

時間:2010-09-17 15:10   來源:台灣網

  15日,最高法等4部門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通知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9月16日新華網報道)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的“理想國”人人皆知而嚮往。但回顧近幾年發生的各類食品安全事件,我們不免驚出一身冷汗:劣質奶粉導致“大頭嬰兒”;紅心鴨蛋蘊含豐富的“蘇丹紅”;三聚氰胺可以“增加蛋白質”;還有奶粉催生幼童“性早熟”;甚至還有發黴兩年的“毒蘑菇”擺上餐桌。終於明白,原來你我都是食品安全領域裏一株柔弱的小草,四週危機重重,一切難以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外公佈的《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頗具震懾威力。《通知》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該判死刑要堅決判決。政策和聲之統一,懲罰力度之強,四部門權責分工之明確實為罕見。翻閱網友的跟帖,大多數人對此給予鮮花和掌聲。在多數人看來,在食品安全猶如玻璃杯般易碎的如今,國家政策通知來的正是時候。

  筆者以為,之於食品安全,懲罰固然必要,固然需要持續施壓,但那只是手段,並非保障食品安全的初衷。作為公眾基本的生活需求,治理食品安全必須重在平時預防。我提議,不妨在食品安全領域掀起“領導下井”的硬性規則。

  “領導下井”是國家前不久為預防煤礦安全事故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它要求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總之,“領導下井”不僅僅是政策規定,其本身擔負的責任與義務,權利與風險一起並存。雖然目前“領導下井”的效果尚待驗證,但可以預料,“領導下井”可以成為預防安全事故的“殺手锏”。

  具體到食品安全領域來説,“領導下井”的原則同樣需要得到培植。比如,我們可以成立獨立的監督機構,要求食品生産企業在食品生産檢測時實行“領導優先”原則。領導及其家屬可以擁有率先享有試用産品的“優惠”。除此之外,也可以要求領導對技術人員加強培訓和監督,規定領導到崗,定期視察和監督企業生産,完善食品生産細節,發現問題立即整改,造城事故的必須問責,從嚴懲治,絕不手軟。如此一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才有可能變成現實,公眾共用食品安全的權利才能得到切實保障。(台灣網網友:李松林)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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