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非遺當成“金錢樂園”

時間:2010-09-17 10:30   來源:人民日報

  核心觀點

  如果想把“精神家園”打造成“GDP家園”,發展成“金錢樂園”,成天忽悠“非物質文化遺産産業化”、“非物質文化遺産經濟”,是既不懂得什麼是經濟的無稽之談,也是不明白非遺保護真諦的無知之論

  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什麼?有人調侃:“不是東西”。“東西”可以物化、量化、財富化、增值化,可“不是東西”就不好物化、量化、財富化、增值化。於是乎,有人就想方設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産“東西化”,就是“物化”。

  保護非遺,就是守護我們民族的精神家園。精神家園和物質家園當然密不可分,但不能等同。如果想把“精神家園”打造成“GDP家園”,發展成“金錢樂園”,成天忽悠“非物質文化遺産産業化”、“非物質文化遺産經濟”,是既不懂得什麼是經濟的無稽之談,也是不明白非遺保護真諦的無知之論。

  保護非遺,國家有明確規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與“開發”的矛盾衝突一直是個難題。比如,“生産性保護”,必須要不改變其自然衍變的生長過程及未來發展方向;表演類的非遺,不能隨意進行商業性的加工、改造,不能改變其活態傳承的本質。

  我們必須認識到,不是所有的非遺都可以“生産”、“表演”。屬於認知類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例如第一批國家級名錄中的“農曆二十四節氣”,不可能人為地生産出來;屬於禮儀類的祭奠、信俗,例如“祭祖”,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場所以特定的規則進行,決不能隨意搬上舞臺進行表演。

  還有一些情況也需要注意。比如,彝族百姓用撒尼語傳承的民間敘事長詩《阿詩瑪》是非遺,電影 《阿詩瑪》則是利用非遺資源發展的“文化創意作品”,就不是保護對象了。雲南石林地質公園裏表演的旅遊項目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打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旗號搞創意性旅遊項目,就不是“合理利用”,而是“以假亂真”的“不合法”。

  因此我們説,“合理利用”的“合理”不是鼓勵語義,而是“限制”性定語,使旅遊、産業開發不至於對非遺存活構成威脅。現在,許多人拋開保護,以“合理利用”作為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合法依據”,這就是最大的不合理,是本末倒置的無理!(祁慶富)

 

編輯: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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