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明星女市長李啟紅的“痛苦”與“痛哭”

時間:2011-11-01 10:59   來源:人民網

  落淚總在傷心時。“痛苦”可視作一種極端的傷心,它也往往伴隨著“痛哭”。痛苦的程度通過痛哭來表達,兩者之間總是相互印證。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中,痛苦與痛哭該稱得上一對“孿生兄弟”,不離不棄,形影相隨。

  日前,廣東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一案一審判決結果揭曉。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同時接受判決的,還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啟明、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譚慶中等9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0月28日《廣州日報》)

  李啟紅案發前,曾有“明星市長”、“品牌市長”、“中山鐵娘子”的美譽,應該是見過世面、經得起風浪,並有很強的自控能力的。想來貪官落馬後幾乎都要經歷的審判、判決這道坎,她應該很清楚,至少不至於在法庭現場“失態”。但據報道,李啟紅在宣判結束後,居然“情緒頗為激動”,“我的兩個罪比以往犯同種罪的人都判得重!”;並質疑“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區別,以及罰金數額的計算,然後失聲痛哭,“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法官安撫其情緒後,她泣而表白,“我是從骨子裏熱愛黨的,我身上還有好多好的品質”; “我十分後悔痛恨自己的過錯,一定會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請法官相信我”……

  在我看來,李啟紅法庭之上的“痛苦”與“痛哭”,應該不是她一時情緒失控的“失態”;而是她這個曾經的“鐵娘子”,用這種看似“失態”的特殊方式,試圖傳遞出她諸多的“哭外之意”——

  後悔。論者對貪官的懺悔與表白,常常表示懷疑,以為那都是秀,裝個可憐兮兮的樣子給人看的。而“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當是李啟紅悔意的真實表達。從高高在上的一市之長到接受判決,這樣的落差,當然是她人生“最痛苦的一天”。正所謂“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至少,她的“痛苦”中,蘊含著相當程度的後悔成分,也一定包含對自己無所顧忌斂財行為的否定。

  喊冤。李啟紅一定研究過“以往犯同種罪的人”的判決,也一定思考過從起訴到開庭的“情節嚴重”。於是,她發出“我的兩個罪比以往犯同種罪的人都判得重!”的感慨,並能夠提出對判決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質疑。通過這種感慨和質疑,完成了她“蒙冤”的表達。輔之以“骨子裏熱愛黨”、“一定好好改造”的表白,以及灑向法庭之上的淚水,她把自己打扮成了21世紀的“竇娥”,或者比“竇娥”還冤。可能她期待著“給我些時間,我要考慮”之後的峰迴路轉?

  總之,李啟紅法庭上的“痛苦”與“痛哭”,是她“深思熟慮”後的必然,並非什麼“情緒頗為激動”。不過,這些在她“考慮”之後能起多大效果,恐怕只有“法”知道了。她或許沒想到的是,她的“痛苦”與“痛哭”,對所有從政為官者而言,都該是一個鏡鑒:看李啟紅的“痛苦”狀,聽李啟紅的“痛哭”聲,可能就自動打消了貪的念想、終止了腐的行動?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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