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説,近年來,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為此,修正案草案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新網10月24日)
公益訴訟制度雖然沒有寫入國內法律,但這並不意味國內從前就沒有進行過公益訴訟,比如從前一些針對一些不法企業提起的、受害者眾多且具有不特定性的訴訟就是如此,公益訴訟一般受害者人數眾多,有的達數十人,有的達數十萬人,這和只有一個原告,只與具體某些受害者有關係的訴訟完全不同。具體的私益案件,要求有具體的受害方,且已經形成具體的損害事實。但公益訴訟則不同,它以多數人的共同利害關係為背景,即使一些人和機構並沒有直接受損,但其同樣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現代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化,這種損害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重大事件,層出不窮,比如壟斷油企隨意漲價行為,渤海溢油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這些事件無疑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然而,對於這類損害,一些人不願起訴,無法提起起訴,很多情況下是無人起訴也無力起訴,很多被法院以各種理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因為民訴法沒有規定公益訴訟,個體沒有受到直接侵害則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有個別公民以訴訟方式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但由於是個別訴訟常常被當作個別事件而不具有普適意義,往往起不到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
在這種背景下,公益訴訟作為一種制度選擇應當提上議事日程。但由於立法上的滯後,公益訴訟在國內呼籲多年,卻一直沒能寫入法律,成為有效的制度。而在每一次重大公共事件之後,都有有識之士熱切呼籲這一制度的出臺,比如渤海溢油事件之後,輿論就認為這一事件可以推動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此前更有許多食品安全事件後,也是有人在大聲疾呼。
現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交公益訴訟寫入法律草案,這具有非常巨大的現實意義,是對國家法律的有效守完善,希望立法機關能順應潮流,儘快將這一制度法律化,成為約束國內惡性重大事件重復發生的有效方式。公益訴訟,是通過司法方式與實力強大的企業及機構進行博弈的有效方式,即使敗訴,也影響巨大,如果勝訴,更會深刻影響許多影響公共事件處理及對同類事件的制約,比如對環境污染和嚴重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對於國有資産流失的事件,對不合理的土地開發行為,對於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審批、發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於壟斷企業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等等,針對這類案件的訴訟,可以形成壓力,促使不法侵害者改進服務方式,促進社會更加走向公正。
應當看到,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正是很多不良事件發酵發展的制度性根源,由於缺少這一制度,很難以讓他們嘗到鉅額賠償所形成的壓力。那些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後,環境污染事件的背後,都無不如此。希望公益訴訟能儘快在這片土地上生根發芽,形成對這些危害利益行為的制約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