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能由偽造公文者“領銜”調查自己?

時間:2011-10-17 13:18   來源:四川新聞網

  2006年,鄭州市民黃中建等合夥到新鄭市投資新型建材廠,同年10月,該市發改委給其函稱:“備案申請已經河南省發改委同意。”2007年4月,該廠領到營業執照。可生産不到兩個月,建材廠就被拆除。黃中建後知這份省發改委批文是假的。近日,省發改委確認批文是假的。14日,新鄭市回應,要求由市發改委、市國土局等抽調專人組成調查組予以調查處理。(10月16日《新聞晚報》)

  雖然新鄭市回應假公文的態度較好,值得肯定,但怎麼能這般輕描淡寫,由偽造公文的機關領銜組成調查組,去查自己的問題?的確,機關偽造公文如今不算新聞了,之前就不斷有媒體曝光過一些公共機構出假公文的案例,甚至國家稅務總局,也鬧出過“烏龍假公文”怪事。最後,這些事的走向,往往還是“神龍見頭不見尾”。調查處理往往都是“裝裝樣子、表表態度”罷了。難怪有人稱,別以為會處理誰,説不定來日就有調查結果公佈:市發改委的臨聘人員偽造的,或是打字員打錯了字。

  這起事件,的確給人云裏霧裏的感覺。裏面充滿著太多未知事項,比如究竟是不是“説批便批、説拆就拆”,究竟有人是否在建廠時存在“利益輸送、渾水摸魚”的問題,我們僅從報道中難以看出。但從黃中建等人與新鄭市發改委這起建廠拆廠的長達數年的糾紛過程中,曝露出的有人弄虛作假的問題是明顯的。而且從省發改委檔案室的這名主任堅定的語氣中,我們已經較為清晰地感覺到,相關部門應該儘快問罪這起偽造公文的機關或個人。

  我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不管新鄭市發改委當時出於何種目的,這樣的行為均觸犯刑法。理當追究相關人員的刑責;另外,我國《公務員法》第53條對“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最嚴厲的處分是開除公職。當然兩者合一,這些偽造公文者,理當為之付出代價與成本的。

  我注意到,也有網友發帖稱,這樣依法處理,是不是對公職人員處理過重?新鄭市發改委當初偽造省發改委的批復公文,説不定是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呢。他們不為私而為公,犯得著如此嚴處嗎?竊以為即便這樣,也不能成為違法違規者脫責的依據的。因為公職人員更應該作遵紀守法的急先鋒,如果總拿“發展經濟”的理由去為違法違規脫責,這勢必對民眾造成不良的負面影響。這些影響是潛在的,更會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構成極大傷害。

  政府部門也造假,不僅涉嫌違法,還是行政倫理的公然喪失。於此公共行為失范下,百姓會失去了可以信任的基石。一旦政府在民眾心中失去了公信力,那想挽回來將會付出極大成本代價,甚至還會最終面臨徒勞的命運。總之,唯有對每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問罪,才能樹立國家機關的公平性、權威性,才能止住公信力下滑的腳步,才能取信於民,才能完成份內之事,做好人民的勤務員。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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