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制度的規範、約束和保障,高溫下的權利只能是望梅止渴
高溫又至!中央氣象臺連續多日發佈高溫預警。7日,浙贛閩湘渝川等地氣溫已躥至38、39攝氏度。
開公交的司機、馬路上的交警、蹬三輪的送水工、拌水泥的建築工……這些烈日下的勞動者又一次進入公眾的視野。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高溫下的勞動保障,已經不僅是“體面勞動”的問題,更是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必然措施;已經不是可有可無的福利,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權利。
遺憾的是,現實中情形往往是:一方面是基層勞動者的權利在高溫中常常難以落實,另一方面是相關監管部門的“高溫保障零投訴零受理”。矛盾背後,暴露出極端天氣下社會勞動管理制度的“真空”。
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暫行”了51年,不具備強制效力,已不適應社會發展。而無論是《勞動法》、衛生部等四部門2007年聯合下發的通知,還是廣東、浙江等省份的相關規定,也都模糊而缺乏操作性。什麼是高溫天氣?中暑是否算工傷?高溫怎樣延時休息?高溫補貼如何制定怎樣發放?誰來監管和問責……如果沒有法律制度的規範、約束和保障,這些問題永遠只能以問號方式存在;而高溫下的權利,永遠只能是望梅止渴。
一個各界呼籲多年的“民生”法規,為何就千呼萬喚難出來呢?
必須承認,社會高速發展、急速轉型,法律的完善與補充任務繁重,每一部法律的出臺也都需要大量調研、論證,相關部門“力量有限”也是客觀存在。如此,帶有“時段性”的高溫立法,難免湮沒在眾多“很需要、很急迫”的法律法規中。
但制約“立法提速”的另一因素則當引人深思。據業內人士介紹,高溫下的勞動保障涉及單位部門較多,像工傷保險,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勞動安全,屬於安監部門管;勞動衛生,則由衛生部門分管……“九龍治水”極易造成“群龍無首”,一項論責任要各方分擔、論利益卻與部門無涉的工作,常常會由於缺少強力的調配、精確的協調和統一的部署,失去推動力。
也因此,要填補高溫關懷的“制度真空”,從長遠看,當然立足於立法提速;從現階段看,或許可以“外力驅動”,先簡再繁。比如,立法部門可聯合相關部委,制定高溫條件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單行規定;各省也可通過行政行為,進行制度設計,或把高溫條件下的勞動保障作為民生政績的一個考核要素,或推出面向一線勞動群體的高溫休假、高溫津貼、高溫療養措施。同時,還可以通過聽證會、網路問政等形式徵集民意,積極為全國性高溫立法做好基礎性工作。
高溫立法立的是社會規則,清涼關懷則是我們心中良知的法則。在我們呼喚“道德利潤”、“民生GDP”時,希望更多的勞動保障、勞動權利,能像涼爽的清風一樣,吹到每一個熾熱的盛夏、每一顆滾燙的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