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有人售賣“2011年全國高考學生名單”,其中北京考生名單等資訊花1000余元便能買到。其中署名為“一同給力2011”的網友發帖售賣考生名單,其在QQ中稱,手中目前有全國多個城市高考學生名單,其中北京地區高考學生名單有8000個,涉及北京的數十所學校的學生資訊。“買的話,200元錢拿去好了,就當白菜賣。”(6月19日《新京報》)
高考剛結束,“2011年全國高考學生名單”就在網上熱銷,這不但是影響極壞的公共事件,而且也意味著個人資訊安全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鋻於近年來高考資訊屢屢“走光”,教育部早在今年3月底發佈的《關於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就鄭重提出,地方教育部門要確保高考數據資訊安全,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資訊,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或篡改,嚴禁以資訊發佈或傳遞等謀取非法利益。教育部的善意提醒,卻被一些部門當成“耳旁風”,更大範圍的個人資訊洩露,再次進入公眾的視野。
按理講,考生資訊按照現行規定是由專人嚴格管理的。倘若網上售賣“2011年全國高考學生名單”屬實的話,那麼資訊洩露的源頭,不僅包括學校,也有可能是省市縣招生辦公室的人,如此大範圍的泄密,顯然不可能是一兩人幹的。
與此同時,考生資訊的洩露,與巨大的黑色利益鏈有著緊密聯繫。隨著高考生源的逐年減少,獨立院校、高職高專的急劇擴張,而考生的資訊,作為重要的招生資訊來源,自然就成為他們窺探的對象,因此,個人資訊的經濟價值越來越大,尤其是高考學生的資訊,已經成為一種商品。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考生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電話等資訊屬於個人隱私,未經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無疑已違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構成法律侵權。明碼標價、公開兜售或者將資訊非法提供給他人,不僅會給他們及家庭帶來一些不可預知的風險,也會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這顯然已構成侵犯個人資訊罪,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設了侵犯個人資訊安全犯罪的條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年10月16日,兩高共同出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公佈實施。這為打擊非法獲取、提供和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提供了法律重型武器。
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以此次高考個人資訊洩露為突破口,對相關責任人刑法伺候,這不僅能激活現有法律,更能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