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刑訊逼供要修法更要嚴格執法
時間:2011-06-14 15:26 來源:燕趙晚報
全國人大已將刑訴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這是繼1996年後再次大修。在過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事件等透露出了刑訊逼供和監管漏洞。專家建議修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不強迫嫌犯自證其罪。(6月13日《新京報》)
從佘祥林“殺妻”案,再到趙作海“殺人”案……一個個無辜的公民含冤入獄,為司法的失誤付出慘重代價。縱觀諸多冤案不難發現,幾乎所有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訊逼供有密切關係。
我國法律早已明確禁止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刑法》規定司法人員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殺人罪論處。新出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然而,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還是屢屢發生,嚴重侵害了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成為司法領域的頑疾。原因何在?關鍵不在沒有制度,而在制度執行不力。刑訊逼供在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但我們卻很少看到司法人員因為刑訊逼供受到懲罰。
刑訊逼供是在特殊環境和場所下實施的,受害者很難就自己遭受刑訊逼供行為進行舉證。這説明,禁止刑訊逼供的制度設計是存在問題的。與此同時,一些司法人員的辦案對刑訊逼供手段還有依賴,認為如果沒有了嚴刑拷打,嫌犯不會交代,無法破案。其實,這種理念與法治社會格格不入。沒有了刑訊逼供,確實增加了公安機關破案難度,但是,錯殺、錯判一個無辜的好人,將使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動搖,危害性遠遠超過放縱十個罪犯。
古人説:立法于天下,則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於無法”。在破除刑訊逼供上,除了法律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外,轉變司法理念,嚴格法律的執行更重要。只有讓法律得到嚴格執行,讓司法人員牢固樹立公民權利至上、程式至上理念,才能有效預防刑訊逼供。(孫瑞灼)
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