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法律之劍斬殺“人肉搜索”

時間:2010-06-04 08:27   來源:光明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路與資訊系統擅自發佈、傳播、刪除、修改資訊權利人的相關資訊。”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資訊化促進條例(草案)》中的這條內容,引起了媒體和網民的廣泛關注,有媒體將其解讀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人肉搜索”行為的立法禁止。對此,負責起草浙江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資訊化推進處處長吳君青解釋稱“該條文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並非針對‘人肉搜索’。” 但是一些專家卻認為,類似的條文其實就是試圖在控制“人肉搜索”上取得突破。(見2010年6月3日新華網)筆者也以為,簡單地以法律手段遏制“人肉搜索”不妥。

  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的資訊的一種機制,或曰以因特網為媒介,一人提問、八方回應,搜尋某人身份、追尋某事真相的網民運動。在此次浙江省力圖通過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之前,各地政府有意通過立法規範網路資訊傳播的行動逐漸增多。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資訊資料”。2009年,江蘇徐州也曾通過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這一做法,無一例外地受到相當多網友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質疑。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的鐘其副研究員旗幟鮮明地支援“人肉搜索”:“個人不反對網路搜索,反對立法扼制。”浙江省社會科學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則顯得比較謹慎,“‘人肉搜索’與其説是一個技術的進步,一個民意的放大,不如説是一個很難取捨的難題,現階段還沒到急著同意或反對的時候。”

  “人肉搜索”的正面作用不可否定。百度、谷哥等網路搜索引擎無疑具有強大的功能,能夠高效快速地搜索到網民所需要的大量資訊,但搜索引擎的人工智慧並不完善,且很難甄別刻意的、修飾過的資訊。“人肉搜索”通過動員更多的網民人工參與,能夠儘快獲取搜索引擎無法提供的相關資訊,它可以使犯罪分子原形畢露,使交通肇事逃逸者無法遁形,讓無良官員的劣跡暴露于陽光之下......深圳市海事局黨組書記林嘉祥、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地稅局幹部皮宗其猥褻小女孩兩樁醜聞發生後,通過“人肉搜索”很快提供了詳細資訊,他們遭遇了網民道德圍剿,受到所在單位嚴肅處理。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房産局長”的南京江寧區房産局局長周久耕,因為在會議上一番“查處降價房地産商”言論,立即遭到“人肉搜索”,其抽天價煙、戴名牌表、開凱迪拉克、表弟是房地産商、兒子開裝飾材料公司等資訊很快曝光,紀委也介入調查,最後因手會受到法律追究…….這些説明,“人肉搜索”是不可或缺的輿論監督。當然,“人肉搜索”的負面效應也不可忽視。北京王菲狀告“北飛的候鳥”等3家網站侵犯個人隱私權案就是一例。因此,“人肉搜索”及網路如何避免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不能不引起網民的警醒。

  官員只能享受有限隱私權。在一定意義上講,官員屬於公眾人物,他們的隱私權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樣受到絕對保護。諸如,官員個人經歷、工資性收入、家庭擁有的財産、家屬子女從業經商情況、使用公車、公務消費、家庭成員的婚喪嫁娶、八小時以外活動等情況都需要進行公示或納入群眾監督視野,而普通公民這些情況則作為隱私需要受到保護。所以如此,就是因為官員手中掌握著人民賦予的權力,必須接受監督,這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不分官員與普通公民,隱私一律要受到保護,顯然有拒絕對權力監督之嫌。

  立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體現公正性,不能以偏蓋全、因噎廢食。若有的網友利用“人肉搜索”造謠惑眾、進行人身攻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信絕大多數網友會有這個判斷力。由此看來,用法律利劍斬殺“人肉搜索”須慎行。浙江如此,其他地方也應如此。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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