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為何放棄國家賠償

時間:2010-05-31 09:51   來源:四川線上

    駱小林先被認定 “運輸毒品”判處死刑,在寧洱縣看守所裏度過了738天,後又因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回起訴,並予以釋放。照理説,他出了“笆籬子”以後,就應該申請國家賠償。然而,他卻主動放棄了,這真是西方日出水倒流——不可思議的事情。

    “我絕對不願意接受媒體採訪,也不會申請國家賠償。”這是駱小林的律師李春光向記者轉達的。昨日,多家媒體記者守在駱小林家門口,卻始終沒有見到駱小林的蹤影。(5月29日《華西都市報》)

    駱小林不肯申請國家賠償,無疑就是皮褲套棉褲——必定有緣故。於是乎,各種猜測紛紛出籠,主要有以下幾種説法。

    傷心過度説:駱小林是個孝子,去年,他的父親和岳母先後逝世,一家人都不敢把這個消息告訴他,“生怕他有個什麼閃失。”他回到家以後,無法承受父親和岳母先後逝世的傷痛,精神受到了極大的打擊,人也變得寡言少語,神志不清了。自然就沒有心思申請國家賠償了。

    嚇破肝膽説:一個人一旦進了看守所,即使是不死也會扒層皮。君請看,那裏面的死法吧,“躲貓貓死”、“做夢死”、“喝水死”、“上吊死”等等,什麼稀奇古怪的事情都會發生。駱小林福大命大造化大,雖然保全了一條小命,但是已經被嚇破膽了。哪還有心思申請國家賠償呢?

    害怕報復説:駱小林和趙作海有著相似的經歷,但是,趙作海案件是一起錯案,當地法院宣告他無罪釋放,自然不怕遭到打擊報復。而駱小林的裁定書裏只是稱證據不足撤回起訴,予以釋放。假如有新的證據當地檢察院仍然可以對他提起訴訟。試問,在這種情況下,他怎敢提出國家賠償呢?

    達成協定説:駱小林之所以不申請國家賠償,是因為和某些人達成了協議,得到了相當於國家賠償的錢,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保護那些錯案經辦人不受處分,不丟官。這種情形是最可怕的,很多人從中得到了好處,可是,法律卻受到了強姦。這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駱小林案件簡直就是一起典型的錯案。那些玩忽職守,草菅人命的司法人員如果得不到懲處的話,法律就成了“橡皮筋”,還讓大家如何信服呢?因此,有關部門必須對此案的所有責任人進行嚴厲的懲處,保障法律的尊嚴不受侵害。同時,應該主動給予駱小林國家賠償。我個人認為,即使是受害人沒有提出申請,國家也應該主動予以賠償。並且作為一項改革措施固定下來。這樣做才符合“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才能撫慰受害人的心靈,才能受到群眾的歡迎。諸位,以為然否?(畢文章)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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