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服刑 豈容“救助金”私了

時間:2011-10-17 11:19   來源:西安晚報

  河南智障者呂天喜失蹤3年,被發現因搶劫罪在獄中服刑。10月14日,呂天喜家屬表示,已與官方達成協定,從官方領取35萬元支票,其中包括30萬元的“救助金”和5萬元其他開支,並簽署了“撤訴申請書”,該案不能要求重審。(10月16日《京華時報》)

  如果單看35萬的“救助金”,並將其視之為“賠償”的話,這確乎是一個“大手筆”的賠償方案。此前服刑11年的趙作海,最終獲得的國家賠償也不過是65萬。相比之下,呂天喜服刑三年,便得到35萬的救助,日均救助接近320元(最高法公佈的2011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標準為,每日142.33元),標準顯然不算低。

  但問題是,這一通過私下協議獲得的,以“救助金”名義出現的賠償,顯然並不是嚴格嚴肅意義上的國家賠償,只能算是一筆“私了”交易。憑藉這筆交易,當地司法機關雖然破費不少,但實現了“破財免災”的效果和目的。一則,智障服刑的案子,可以不必再定性為錯案並重審了。據悉,在呂天喜家屬與官方達成的協議書裏,“他們説天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搶劫判刑沒錯,只不過姓名和年齡搞錯了”,“我們家屬不告了,也不要求重審了”。

  二則,既然沒有了錯案和重審,相應的錯案追究、問責,當然也就不復存在了。

  一方面家屬獲得大手筆的實際賠償,另一方面相關部門也實現了“破財免災”,如此“私了”結果,看起來這似乎是皆大歡喜。但國家法律法治應有的嚴肅性、神聖性,在這一過程中,顯然是很受傷。

  依據《刑訴法》,“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而按照《國家賠償法》,對於錯案,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並且,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還應當向負有錯案責任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諸如“智障服刑”這類“確有錯誤”案子,法院並無權在不重新審判、認定的情況下“私了”,更無權以“私了”協議的形式剝奪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放棄對工作人員錯案責任的追究。

  “智障服刑”,一個明顯而荒唐的錯案,在35萬“救助”的私下協議之下,國家法律被束之高閣,一切便都被豁免掉了——國家賠償免了、錯案定性重審免了、追責問責也免了。可是,任由這種公案“私了”,下一次類似“智障服刑”這樣的荒誕案件,我們又拿什麼來避免它的再次出現?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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