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不應“含稅”

時間:2011-09-06 14:54   來源:羊城晚報

  高院關於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不屬夫妻共有財産的解釋,引發許多在房産證上無名的夫婦急於加名的憂慮。而某市“加名稅”的做法,又讓許多夫婦面臨無端的鉅額財産稅。不久前,國家稅務總局終於下達了夫妻之間房産權證加名不收稅的通知,使得由“月餅稅”“加名稅”等引起的公眾對稅收政策的質疑略有緩解。

  稅收是在公民創造收入的條件下,國家按法律規定徵收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稅收得到國民支援的重要前提。稅收,歷來只與生産、流通環節的經濟來往有關,從來沒有與“沒有經濟來往”的婚姻有關。

  當然,世界上是有借婚姻發財的事,這只有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能實現實質性的財産轉移。但在婚姻存續期的這種發財,是家庭成員間的財産分配,這些財産在取得的時候已經依法繳納了稅收,這次分配就不應該再徵稅。更不要説“加名”這種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對婚姻承諾的非經濟來往了。

  家庭是一個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我們的稅收政策應該更多地為社會穩定出力,也就應該為促進家庭穩定出力。就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而言,徵收的基礎應該以家庭的每人平均收入為基數,因為沒有工作的家庭成員在家務勞動中是同樣有所付出的。家庭中直接有經濟收入的成員的收入,實際是家庭成員(包括沒有工作的成員)共同的收入。據此,才有所謂離婚時的共同財産分配的法理基礎。

  現在,只對有收入一方來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本不顧其所需要負擔的家庭,這種藉口“計徵困難”的懶政,實際是稅收政策侵犯了家庭利益。因為,按市場勞動力屬於可交易商品計,有收入一方應該支付另一方家務勞動報酬,而這裡也是有免征稅額的!

  正所謂“軍功章裏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除了平均分割共有財産外,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離異後有收入的一方對無收入或收入低的一方,還需要支付維持社會平均生活水準的撫養費用,直至其又有新的收入為止。因為,一旦弱者陷入困境,社會救助就要花納稅人的錢,這是不公平的。

  稅收政策必須在強調合法性的同時,更多體現人性關懷,盡可能降低民眾的負擔,而不應該一味地強調“應收盡收”。就如“月餅稅”徵收雖然有依據,但我還是要説:這本來應該由政府發的月餅,企業替你發,你還要加到職工個人所得來徵稅,是不是過分了點?因為我們的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

  在涉及婚姻財産分割政策上,稅收政策應該盡可能遠離婚姻,不要在還“八字沒有一撇”的“離婚”上,自己去惹屎上身。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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