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改變公共資訊的發佈方式

時間:2011-08-29 14:04   來源:長江日報

  23日,兩家民間網站先後挂出標有“《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同時一併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産上的固定資産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7號)”的文件,鋻於此前的偽造公告事件,新公告真偽一時難辨,直到26日國稅總局在其官網發佈該公告。

  到目前為止,國稅總局澄清聲明是外界獲知的有關假“47號公告”唯一和最後的消息,因而在又一個47號公告出現時,質疑其真實性成為極其自然的第一反應。更重要的是,這條資訊傳播三天后才通過官網發佈的方式被“證實”。即便如此,這則公共資訊的發佈狀況,仍然引起人們的廣泛討論。

  47號公告的公佈方式並不是特例。我們看到,一些公共政策資訊的發佈,總會在微妙的時間點突然而至,比如證券、股市相關政策的發佈,證券交易印花稅上調、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文件都令人難以理解地于淩晨發佈。不管這樣的發佈方式出於何種考慮,作為公共政策資訊,其形成與出臺的過程,應該有討論和商議,應該主動引起社會的關注,畢竟它們往往與許多人的切身利益相關。

  必須承認,自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頒行以來,政府確實大大提高了公共政策資訊的公佈數量,增加了公開透明度,減少了神秘性,但在一些重大政策或者特殊事件上,有些做法仍然不盡如人意。例如,某些部門以滯後公佈、緩衝性公佈等手段“技術性”規避正常發佈。更為普遍的問題是,相關政策總是在沒有任何“前兆”的情況下突然“降臨”,實質上,這樣的資訊發佈等同於向公眾通知一個結果。

  政府資訊發佈與公眾知情權對應,對知情權的理解,並不能停留在“使其獲知”上。從現代國家的角度來看,公共政策資訊的發佈並不是為某一個事項“作結”,發佈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幾乎從提起某項政策動議開始,相關資訊便通過發佈的方式持續進入公眾視野,隨後,圍繞其進行的辯論、討論、商議,每一個與之相關的資訊都會及時地反饋給公眾。公眾可以及時地獲取資訊,參與議題討論,實現政策決策階段的監督權。一定程度而言,基於保障公眾知情權的資訊發佈,是公眾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前提。

  需要指出的是,國稅總局這次發佈的47號公告,是有關稅收問題的,在許多國家,稅收政策從來都是一件大事,會伴隨有沸沸颺颺地探討、爭辯甚至激烈的爭執,整個過程都是在公眾注目下完成,一般情況下,並不太可能出現臨時通知、突然發佈之類的情形。

  在現代社會,公眾不只是公共資訊的被告知者,只能被動地接受一個結果,而是公共決策的參與主體。從這次47號公告的發佈以及更多類似事例來看,應該儘快改變公共政策資訊的發佈方式。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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