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不能顧了權利忽視公平

時間:2011-08-16 15:14   來源:浙江線上
  最高法院作出這一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三)”,肯定有其大背景和現實意義,也從一個側面反映房産在現代婚姻家庭關係中的地位,尤其是對離婚當事人來説,房産成了財産中的大頭,也成了財産分割時的死結。法律對財産關係作出約束,明文界定婚前及婚後財産,應該有利於減少婚姻爭訟,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話説,呼親喚友、歡天喜地拜堂成親的男女,對“百年好合,白頭到老”有著更多的期待,極少有人會在結婚時就想著離婚。但好的期待不一定都有好的結果,緣盡情絕時分手也在所難免。只是有人隨心所欲視婚姻為絕對“自由”,更有人借婚戀斂財,如經常見諸報端的騙財騙色的“小白臉”及“小三”。從這個角度説,“解釋(三)”至少能遏制一些以謀財等為目的的非正常婚姻。

  我注意到網民對此事的評論,正反觀點參半。肯定者認為,“解釋(三)”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各方婚前房産,無論是對結婚還是離婚,客觀上是利大於弊的。這樣,消除了彼此對離婚後“一半財産被搶”的擔憂,使得一些以謀財為目的男女止于“溫柔床”前,尤其婚前夫妻雙方的個人大宗財産有了法律保障。否定和質疑者認為,這會加大“隨意離婚”的風險,尤其會推高“80後”人群的離婚率,而且迫使雙方父母和親友團也加入到“離婚戰”中。

  按照傳統習俗,婚戀雙方一般由男方置房為多,女方則掏錢用於其他方面。如果這一對夫妻結婚若干年後離婚,房産歸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著孩子離去,有的可能還為生育孩子辭了工,豈不成了“無産階級”?這樣的話,婦女兒童的權益明顯被大打折扣。有女性網民質問:憑什麼男人掙錢還貸,最後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掙錢養家還操持家務,離婚後卻一無所有?同理,婚前購房是女方,男方婚姻期間掙的錢都家用了,離婚後讓他也一無所有,這同樣顯失公平。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必然把債務的壓力帶進婚姻,必然讓另一方更多地付出生活成本,這一道家庭倫理的新難題,誰解?

  還有一種社會弊端不得不予考量,那就是有關“小三”的事。儘管“小三”行為不被多數人認可,而且還被人厭惡,但畢竟不是她一個人的錯,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在“解釋(三)”的語境下,一些有錢有勢的男人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玩轉“小三”等第三者,反正最後她們非但得不到“補償”,而且還丟盡顏面與尊嚴。這無疑不是婚姻法立法的初衷與原則,也無疑不是良知者願意看到的。

  看來,“解釋(三)”還有值得商榷之處,好在它尚處“徵求意見稿”,沒有正式實施。期待立法部門綜合各家之言,根據當前實際情況,對司法解釋作更細化的規定,最大化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一刀切、簡單化帶來的新矛盾和新難題,以有利於婚姻關係、倫理道德、公平法則的長足進步。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佈《〈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産、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婚前一方貸款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産,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第三者索要補償,法院將不支援。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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