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週末,全國最心煩的莫過於丈母娘了,因為上週五最高法院發佈的婚姻法解釋(三)中關於“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戲”的規定,讓丈母娘為女兒的未來寢食不安。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在微博上被廣泛轉發,成為出現頻率最高的關鍵詞。(8月14日《重慶晚報》)
網友敏銳地意識到了新解釋可能帶來的積極影響,那就是或能改變婚戀觀,讓人們不再為了房子而結婚。然而,比較多的人則看到了它的消極影響,認為它保護了強者,為男人離婚掃除了財産上的障礙,必然影響夫妻間的相互信任,給婚姻穩定和家庭和諧埋下隱患。不管正面還是負面,就總體而言,這充分證明了婚姻法新解釋對社會的顯著影響,也反映了它對傳統婚姻家庭的巨大挑戰。
從法律上講,婚姻法新解釋進一步織密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網,讓我國僅有51個條文的現行婚姻法的規範更加完善,讓夫妻間權利義務更加具體,也讓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關係更加清晰,使各方對結婚、共同生活及離婚後果都有了明確的預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處理婚姻家庭糾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從價值導向上,能夠讓婚姻回歸真愛的真諦,減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戀觀更加健康。
但也應當看到,婚姻家庭並非簡單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單純是財産的結合,更是感情、親情和財産的統一體。不僅其中的感情和親情是複雜的,無法計量的,而且夫妻之間的家庭貢獻也是難以精確衡量的,因而,我們不能把婚姻當成商場,在婚嫁家庭的財産上不能簡單套用“誰投資誰受益”的商務交易規則。否則,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強勢一方得利,損害弱勢一方合法權益。而婚姻法新解釋恰恰帶有濃厚的“商務化”傾向,體現的是資本的規則,用法律規則強制婚姻家庭各方實行AA制,將感情和親情拋到腦後。比如一方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時仍歸一方所有,婚後父母買房歸産權名下一方所有,女性生育權男方無權干預等內容,都顯然沒有考慮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親情因素。
其實,新規讓女方處於顯著不利地位,或嚴重影響另一個至今少有人意識到的重大社會問題,那就是養老問題。當前,無論在農村還是城市,養老問題越來越突出。當婚前房産與婚後房屋都屬於一方所有的前提下,雙方老人的贍養是否也將楚河漢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錢贍養以及由誰來直接承擔贍養扶助義務,恐怕將成為大難題。試想,無論是婚前房産還是婚後房産另一方都沒份,不過是一個借住者,還有什麼理由要求人家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長此以往,可能會使婚姻家庭觀念更加淡化,親情更加疏遠。
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律無法消除婚姻中的全部道德風險。此前的相關規定讓一些人借婚姻斂財,通過結婚再離婚達到分割奪取對方家産的目的,這顯然是寬泛的夫妻共有財産制帶來的道德風險。但我們能否矯枉過正,卻是值得商榷的。看來,法律在處理婚姻家庭問題時,既不能過分強調感情親情因素,也不能過分強調財産屬性,應從中找到平衡點,這考驗著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