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副局長夏興華8月13日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在日常航班正常工作中,延誤超過2小時的航班,空管部門必須優先安排飛機起飛,並確保已關艙門的航班在30分鐘內起飛。
針對“關艙後必須在30分鐘內起飛”的限時政策,不僅公眾持懷疑態度,就連航空公司也擔心不具備可行性。為何公眾對“關艙時間”如此敏感,這是因為“關艙時間”和航班延誤時間有著莫大關係。民航局2004年出臺有關航班延誤的補償方案後,航班延誤已經成為乘客與航空公司矛盾的焦點之一。而近年來,民航局正在重拳整治航班延誤,甚至將航線的航權與航班延誤率直接掛鉤。正是由於乘客和民航管理方對航空公司航班延誤的“高壓”態度,航空公司不得不採取各種方式來規避航班延誤,其中準點關閉艙門就是一項規避方式。對於航空公司而言,飛機什麼時候起飛不重要,只要準點關閉了艙門,即便乘客在飛機上等候再長時間,航空公司也不會承擔延誤賠償的責任。
這樣的“霸王條款”無疑侵犯了乘客的索賠權利。民航局現在要求航空公司在關閉艙門後30分鐘內必須起飛,這樣的規定雖然有利於維護乘客的權利,但乘客也清楚,飛機什麼時候起飛,航空公司也沒有完全的決定權。至於為何必須關艙門,在航空公司看來這也是“無奈之舉”,如果你艙門未關閉塔臺就不允許進入流控隊列,一旦遇到飛機需要排隊你將排在最後一個,造成進一步的延誤。但在國外進入排隊隊列是允許開著艙門的,在這個問題上航空公司是被管理方。另外,航空公司認為登機關艙後就不應再計作航班延誤之列,這是因為“相比讓旅客在候機樓等待,這種方式更加消耗成本,因為發動機在不停工作。”
航空公司總是有種種理由為自己辯解,有些是公眾能理解的,有些是公眾無法接受的。僅僅憑藉一句“關艙後必須在30分鐘內起飛”的限時政策恐怕遠遠不能緩解乘客與航空公司的矛盾。由於航空管制等多種原因存在,延誤後的航班很難得到具體的起飛時間。在航空公司和空管部門博弈的時候,乘客不能成為“犧牲品”。既然“關艙限時起飛”政策有如此多的不確定性,倒不如直接明確飛機延誤時間的起始標準,明確航空公司應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來得實際。事實上,國外有的國家完全是以飛機起飛時間為準,民航總局若真心實意維護乘客權利,這方面不是沒有可借鑒的“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