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長沙男子劉華因發帖反映拆遷情況,被警方以誹謗任志強為由行政拘留10天,而任志強稱沒有舉報過。2010年底,劉華起訴當地公安局,法院判公安局拘留其10天違法。2011年7月8日,公安局上訴改稱劉華誹謗領導“惡意攻擊當地拆遷政策,醜化政府形象”,網友質疑警方報復。(7月10日《羊城晚報》)
縱觀這起案件,當地警方的上訴全無道理,起訴的主體理應是任志強本人或者兩位“被誹謗”的領導,屬於民事糾紛,警方本不應該主動介入。作為執法者,大概不會不懂得“法無授權皆不可為”的原則。因此,任志強聲明“不告”,而兩位領導也並未向法院起訴,從法理上而言,警方沒有任何理由拘留劉華。而警方主動執意上訴,恐怕只能解釋為警方此時的身份不再是執法者,而是當地政府的維穩機器,而所謂“誹謗罪”不過是出格的維穩手段罷了。
劉華的帖文,不但是一份訴求的表達,更是一份民意監督,一份對當地政府行政失當的舉報信。容納民眾表達不同意見,表達合理的訴求甚至允許民眾進行公共監督,這是主政者應有的雅量和氣度,但是從這一事件來看,權力的睚眥必報讓人寒心。天心區公安分局上訴認為,劉華“惡意攻擊當地拆遷政策,醜化政府形象,企圖將自己的個人拆遷訴求問題社會化,製造輿論和影響”。這樣的理由顯然難以服眾,更近似于“莫須有”:當地的拆遷政策已經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公民為何不能申辯?民眾批評監督權力是天然的正義,公民批評違法違規行為,怎能稱之為“醜化政府形象”?更荒誕的是,什麼叫“個人拆遷訴求問題社會化,製造輿論和影響”,權力和權利的碰撞本來就是現實的社會公共命題,受到傷害憑什麼不能出來告解,試想:如果劉華和當地政府部門能夠溝通順暢,訴求能夠得到滿足,何至於網上發帖求助?一份起訴書,滿紙荒唐言。天心區公安分局“維穩”心切,顯然忽視了法律和權力的倫理,成為當地政府的“維穩”機器。劉華的帖文,本是權力和權利溝通對話的一次機會,也是權力行政失當糾偏的一次機會,但無奈當地政府和警方錯將這份民意當成了敵意,非得罔顧法紀不依不饒致表達訴求的公民于絕境。《人民日報》曾刊文指出地方政府“把輿情當敵情”行政思維的錯誤,但是從天心區警方的做法來看,非但沒有糾偏,反倒變本加厲打壓輿論、陷害民意。自媒體時代已經逐步成型,每個人都是意見的表達者和資訊的傳播者,如果權力不能以應有的雅量去接納,而是祭出誹謗罪名打壓批評監督者,陷害訴求表達者,這勢必加劇斷裂和對立。而這樣的權力,恐怕才是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才是最可怕的誹謗者。
誹謗案向來的原則是“不告不理”,這起“網友誹謗任志強案”發酵至今,當地警方的“熱心”變成固執甚至涉嫌報復,這不免讓公眾寒心甚至恐懼。如果網眾監督舉報的網路輿情在警方眼中都成了誹謗,或許我們每個人都難逃劉華的命運。如今的網路,已經成為匯聚個體訴求和集體意願表達的窗口,如果警方熱衷於拿誹謗罪來“維穩”甚至泄私憤,把洶湧民意當成敵意,那麼對於正在努力促建的民主政治環境而言,無疑是場毀滅性的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