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 消費者要自我保護

時間:2011-06-16 10:10   來源:中國青年報
  在第三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分論壇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徐滬坦言,食品安全案件屢屢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暴利驅使、違法成本過低等。他尤其提到,偵辦食品安全案件的過程中,存在懲處力度不夠的困境。(《新京報》6月14日)

  懲處力度不夠,確實是當下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重典的意義在於提高違法成本,令不法廠商與玩忽職守的公職人員望而卻步和恪盡職守。但加大當下食品安全問題的懲處只是著眼于法律角度,在一個完整的市場中,我們不能忽略消費者自身的保護能力——保障食品安全,不僅是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也是消費者組織自身不斷發揮作用的一個過程。

  食品安全危機因為媒體頻頻曝光,似乎成了我們社會的一個夢魘,但放眼域外,它其實也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現代化過程中都曾經經歷過的。如1955年日本的“MF”毒奶粉事件,令13000多名倖存者此後不得不面臨與後遺症終生相伴的困境(新華網2008年10月9日);1979年中國臺灣的臺中、彰化地區消費者米糠油中毒事件,受害者多達2000余人(台灣網2004年9月17日);臺灣地區後來也發生過假酒導致多名消費者死亡的公共事件(金羊網2002年12月12日)。而2006年的美國毒菠菜事件(新華網2006年9月20日),説明即便在法規行之有效、從業者極具良知的國家,維護食品安全也並非一勞永逸,食品危機的出現可能與科技發展程度、人類認知水準,甚至一些始料不及的事情發生關聯。

  這時,更能保護自己的,是具備自我保護能力的消費者。所謂自我保護能力,一是指消費者的自我教育水準,一是指非政府性質的消費者組織。

  以近期臺灣地區塑化劑風波為例,最先發現塑化劑的是一位兩個孩子的母親“楊技正”,她恰巧是食品檢驗的從業人員;而整個塑化劑風波中,我們除了看到臺灣地區當地政府的努力外,還看到臺灣主婦聯盟和董氏基金會這樣的非政府組織發起的自救行動。臺灣地區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由一批律師和學者發起的“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以“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地位、保障消費者權益”為三大宗旨,具體工作包括消費者教育、受理消費者申訴和政策遊説等。由此開展的消費者保護運動,以其專業知識和溫和理性的姿態,獲得民間和政府層面的多重認可,亦分擔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責任。

  而日本和美國的經驗,也證實了消費者自身對於食品安全的作用。早在上世紀60年代初,日本政府就設立了專門進行消費者教育的“國民生活中心”,中、小學裏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課程也不在少數。在美國,食品安全教育更是學校教育必不可少的內容。美國從1994年起,將每年9月定為“國家食品安全教育月”,其間,政府和民間團體會開展各種培訓,宣傳相關知識。

  食品安全問題,不是發展中國家獨有的現象。它與道德、法律和市場的不匹配自然有關,但消費者作為市場中的重要環節,其在維護食品安全上可能發揮的重要作用也應受到足夠重視。(蔡曉輝)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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