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罰款1500元”村規的多重違法

時間:2011-04-27 14:12   來源:中國青年報

  “無理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情節較輕者每人罰款200—300元”,“亂搞不正當的男女兩性關係(指通姦),各罰款1500元”,“(調解)民事糾紛案一宗收費200元”……這是廣東連南香坪鎮盤石村《村規民約》裏的幾個條款。這部“鄉村憲法”共計20個條款,其中絕大多數條款含有罰款或收費的內容,引起部分村民的不滿。(《南方農村報》4月26日)

  《盤石村村規民約》的內容主要是處罰條款。對此,村主任的解釋是“不罰款,村規便形同虛設”,而面對部分村民投訴,鎮紀委負責人竟稱因村規“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鎮裏沒辦法干涉”。

  隨著基層群眾自治的不斷深入,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治的重要體現,日益成為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本方式和村委會實施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客觀地講,它對促進村民自治、推動農村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村民自治中,一些地方的村委會制訂的村規民約中,出現了不恰當、不健康甚至是明顯違反國家法律的內容。比如,浙江省臺州市小板橋村規定“未經村兩委許可陳情,扣除糧食補償款1年到10年”;重慶市大足縣某村村規中有“不是處女不分地”的條款。上述盤石村的罰款收費規定,在香坪鎮其他村也存在。由此可見,類似的村規民約有一定的普遍性。

  而盤石村的村規民約明顯違法。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隨意設定罰款,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破壞公共秩序和盜竊行為罰款了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而調解收費則違反了《人民調解法》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法律原則。

  那麼,是否因為村規民約是由享有基層群眾自治權的村民會議制定的,對其違法不當規定就只能聽之任之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如“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就是説,基層群眾自治權不是沒有邊界的,村規民約也不是隨心所欲的,法律為它規定了清晰的紅線,任何時候都不能觸碰和僭越。所謂“鎮裏沒辦法干涉”是法律水準低下的表現,對違法和侵犯村民合法權利的村規民約聽之任之是一種失職行為。(李克傑)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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