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海、浙江溫州“染色饅頭”事件之後,近日,瀋陽“毒豆芽”事件使得公眾再一次為食品安全揪心。“毒豆芽”事件之所以引起關注,除了商販本身的違法之外,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卸責更讓人關注。據《法制日報》報道,一個小小的“豆芽”在當地政府的職能管理中牽涉到了工商、質監、農委幾家,但是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卻個個聲稱“不歸我管”:
工商部門認為,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且無照經營的行為,涉及無食品生産許可的事實,該由質監負責;品質檢驗檢疫部門認為,因為豆芽菜作為初級農産品該歸農業部門監管;而在農委那裏,它也無權管轄,因為《農産品品質安全法》規定的初級農産品是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初級産品,豆芽顯然是初級農産品的加工品。
這些説辭表面看來,都符合國務院于2004年9月在《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所確立的“分段監管為主,品種兼顧為輔”的監管方式。具體來説,就是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産品生産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産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從“農田到餐桌”的分段監管模式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理順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避免不少職權部門推卸責任。不過,當初為了理順相關監管部門職責的規定,在今天竟成為這些監管部門推卸責任的理由,而理由也都很冠冕堂皇:為了“依法行政”。
不過,這些機構怎麼就沒有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而且細細推敲,那些推卸理由也有可疑之處,比如:這些商販都沒有取得營業執照,那工商部門可不可以以無證經營來處理這些商戶?若涉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再交由質監部門處理也不遲。這些部門之所以相互推諉,關鍵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的“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説白了,是怕承擔責任。
社會生活的複雜而導致的專業分工,使得單個機構包攬所有事務的可能性已經不復存在,分段監管就是這種社會分工下的産物。如果因為這幾個機構相互推諉責任就質疑分段監管模式,這倒也未必。世界上並沒有完善的監管模式,即便美國以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為主導的綜合性監管模式,也有其弊病。在美國,比薩餅一般由FDA來監管,但是如果餅上的肉類超過2%,就會由美國農業部來監管,不過鹿肉、鵪鶉肉及野雞肉卻由FDA來監管。
由此可見,分段監管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各部門的相互卸責,關鍵在於後續的問責是否到位,在理順各部門職責的同時,在面臨具體的個案時,比如“毒豆芽”,也必須把責任分配到各部門頭上,否則,就無法避免好事“人人都管”、壞事“人人不管”的局面。(傅蔚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