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企保利地産今年初在未取得規劃許可下,擅自在廣州白雲區興建85棟別墅,在繳納每棟2萬的罰款後變為“合法”建築,違法成本僅54元/平方米。罰單開出後,開發商迅速地繳納了罰款,廣州市規劃局也很快就補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專家稱:“附近的一些普通商品住宅銷售均價都在12000元/平方米以上,這54元/平方米的違法成本相當於沒有處罰。”由於違法成本低,開發商常常“邊建設、邊報批”,搶先將別墅建起來,待生米煮成熟飯之後,只要經過低成本處罰,違法建築就變成合法建築了。(據9月12日新華社報道)
國家早就明令禁止別墅供地,但廣州的這85棟別墅就在眾目睽睽之下建成了,而且最終由違法建築變成了合法建築。説起來,開發商受到了處罰,但它實際上成了贏家。
這種情況並不鮮見。前不久就有報道稱,河南省平頂山市有很多建築,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只有十幾層,卻被建成了30多層,很多違法建築就在規劃部門的眼皮子底下建了起來。等建成之後,規劃部門“依法”給予5%—10%的罰款,違法建築就合法了,而罰款的數額和違規後獲利的數額相差巨大。
雖然違法了,但也受罰了,被罰者卻成了贏家。這是怎麼回事?問題出在哪?有人説,這是建設開發領域的“潛規則”:開發商明知故犯,先把生米煮成熟飯,然後就等著處罰,而規劃等部門也對違建行為睜只眼閉只眼,等建成後“撓癢癢”似的一罰了之。開發商獲利了,規劃部門收到罰款了,甚至執法者個人也收到“紅包”了,於是皆大歡喜。有人這樣做了,他人倣而效之,成功次數一多,逐漸成了慣例,甚至形成了默契——在廣州這起案子的處理中,開發商與規劃局之間的默契就表現得特別明顯。
在這種所謂的“潛規則”中,違法的成本顯然太低了。可是,違法的成本為什麼如此之低呢?是執法的問題,還是制度的問題?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廣州市規劃局給予每棟別墅2萬元的處罰就是按照5%的標準,處罰似乎是依法作出的,如果説違法成本太低,那也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標準太低了。其實,這完全是對法條的明顯誤讀甚至故意曲解。
上述法條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二是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第一種情況的處罰是“改正+罰款”,第二種情況的處罰是拆除或者“沒收+罰款”。也就是説,罰款只是一種輔助性處罰措施,都是以改正或拆除為前提的,絕不能只罰款而不改正或者不拆除。別墅一旦建成是無法改正的,事實上那85棟別墅也沒有改正;既然無法改正,那就應該按照第二種情況處理。也就是説,廣州市規劃局對那85棟別墅的處理實際上是亂執法,另一種形式的以罰代管。
由此可見,所謂違建的“潛規則”是建立在執法“走偏”、亂執法的基礎之上的。如果執法部門都嚴格執法,都能像7月廣州拆除二沙島宏城花園違章建築那樣“毫不手軟”,違建中的所謂“潛規則”根本沒有生存的空間。(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