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為什麼不對稱

時間:2011-10-09 13:23   來源:中國網

  據《小康》雜誌調查顯示,在受訪的職場人當中,只有三成享受帶薪休假;有21.8%雖然符合享受條件,卻從沒享受過;還有26.3%的受訪者偶爾享受過。98.2%的行政機關員工表示,其帶薪休假待遇甚至可以高於國家現行標準。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外資企業,該比例也分別達到了97%、96.5%和95.4%。(10月4日 《錢江晚報》)

  這個調查結果在粗線條的意義上,符合公眾對社會現狀的觀感,但是就相關數據而言,恐怕還不是十分貼切。比方説調查報告稱,六成私企員工表示,其單位按照或高於國家現行標準執行帶薪休假。這個“六成”的説法大有疑問,不排除是樣本選取缺乏代表性。私營企業也是分規模的,在小型私企,除非訂單不足,否則帶薪休假十分罕見。

  外資企業恐怕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小型外企量大面廣,其帶薪休假福利與95.4%相去甚遠。不管怎麼説,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優勢地位,總是顯露無遺了,可是他們在全國就業者中只佔小部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可是在很多私營企業,連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也難以保證。這就是“差距”,財富的創造者和稅賦第提供者,經濟待遇和休息權利反而劣于“公僕”。

  逐利本性使私營企業竭力降低人工成本,也就是説,勞動力作為商品買進來,就要使之創造最大化的剩餘價值。這在企業主的立場上無可厚非,但是人事和勞動部門作為主管機關,理應依照條例規定,法對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現實情況是,不要説“主動”監督檢查,就是有人告到府,也很難指望有實質性回應。根據規定,職工應休未休的三倍支付,逾期不改的加倍賠付,然而現實中從未聽説有這麼執行的。

  這其中固然有懶政的緣故,同時相關條例也不夠完善。譬如,“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問題是職工本人不同意怎麼辦?這顯然是説了一句半截話,致使單位和員工的權利不夠對等。另外執法部門不作為,勿需承擔任何責任,可以説勞工的悲催是先天註定的。有人建議,只要企業有不執行,相關部門就不能帶薪休假,這不能不説還是有道理的。條例提出了“主動”的要求,相關部門則視而不見,遠不如紅頭文件威力大,這才是最大悲哀所在。

  褻瀆法規,非法盤剝,侵犯廣大勞工的尊嚴和體面,這樣的醜惡現象應該喝止了。(林榮耀)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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